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意见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30:16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国务院近期作出《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对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更好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抓好学习宣传,切实提高加强市区政府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
(一)充分认识加强市区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市县(区)两级政府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加强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有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已取得了重大进展,为我市又好又快推进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在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中作示范、当榜样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市依法行政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和政治参与积极性日益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日益强烈的形势发展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治意识有待于增强,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基层依法行政的基础还比较薄弱,推进依法行政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因此,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把加强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认真抓好《决定》的学习。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学习《决定》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制订学习计划,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原原本本学习《决定》,举办学习专题讲座,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增强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市政府法制部门要牵头组织各级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决定》专题培训,为贯彻落实《决定》打下良好基础。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决定》内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努力营造学法守法用法,推进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明确工作任务,全面落实加强市区政府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
(四)建立健全公务员学法制度,大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提高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要将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市“五五”普法规划,健全领导干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推进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市、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半年安排一次学法活动,各区政府根据自身实际,定期安排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活动;健全集中培训制度,领导干部统一按照有关安排,有计划地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将法制宣传教育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安排必要课时、落实师资力量、提高教学质量,切实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继续推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市、区政府领导及其部门的主要领导在任职前要参加人大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同时,将是否掌握宪法和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以及依法行政等情况,纳入对政府各级领导干部任职前的考查内容,并将考查和考试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制度,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进一步加大对全市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力度,各区、各部门对所属的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要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40小时的法律知识学习。
(五)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推进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研究制定有关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继续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凡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当先征求市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经合法性审查后才能上会。各区政府、政府各部门研究重要事项,也应当先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研究制度,市、区政府重大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政府各部门重大决策也应当采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程序,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在实施一定时间后应当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行政决策的监督力度,坚决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
(六)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确保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和《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本地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完善规范性文件事先审查和备案制度,市、区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包括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市政府部门和市级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前将规范性文件文本以及起草说明和制定依据等材料一并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区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本区实际,由本级政府决定事先审查或者发布后报本级政府备案。政府法制机构对事先送审和事后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从2008年开始,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七)严格行政执法,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一步理顺市、区行政执法体制和权限,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协调机制。严格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市、区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罚没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福利待遇挂钩。积极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要在扩大行政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自由裁量基准制度,2009年开始全面推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继续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完善案卷评查量化标准和考评办法,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案卷评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严格依照《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要改进培训方式、严格考试纪律,对考试不合格者要重新培训和补考。在加强对新上岗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考核工作,对到期的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注册考试制度,通过考试的方予以注册行政执法证件。各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的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作风建设,强化执法监督,禁止无证执法,合同工、临时工不得在行政执法岗位上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体系,在部分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评议考核试点工作,条件成熟后全面开展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八)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市、区政府要在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继续做好市长专线电话和政府网上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对群众检举和新闻媒介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试行网上受理行政复议,严格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断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努力提高办案质量,该维持的依法维持,该撤销的坚决依法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健全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按照规定严格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加强政府网站的建设,大力推行电子政务,进一步充实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规范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务公开栏、公开卡、电子触摸屏等公开载体建设,推行社会公示、社会听证、专家咨询等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公开形式,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有效性。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九)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市区政府依法行政的保障措施
(十)切实加强领导。推行依法行政是涉及政府工作方方面面的全局性工作。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切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亲自抓,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分工,认真负起责任。各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已成立推进依法行政领导机构的,要切实发挥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作用,定期研究和部署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尚未成立依法行政领导机构的,要尽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健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机制。
(十一)抓好工作落实。市政府每年要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决定》所确定的任务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全市推进依法行政的年度工作要点,各区政府、市直各部门也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年度计划和方案,明确年度推进依法行政任务,确保依法行政有序推进。
(十二)完善依法行政的考核评估体制。继续推行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制度,市效能办要将有关依法行政开展情况量化成一定比例的分值,纳入对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的体系中,并根据考核实际和依法行政工作重点,适时对考核指标进行调整,使依法行政的考核评估更科学、更准确。同时,将依法行政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作为是否称职以及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
(十三)坚持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市政府每年要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报告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及下一步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每年年底要向市政府和市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地区、本部门开展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推动依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
(十四)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政府法制机构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中担负着重要职责,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推进依法行政的政治性、综合性、专业性都很强,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使法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政府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自身建设,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为加强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各区政府及各级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项制度,强化工作责任,确保我市依法行政工作顺利开展,加快推进我市依法行政进程。
二OO八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