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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与管理局积极推进建设领域立法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29:18

    厦门市拥有全国人大特别授予的经济特区立法权和《立法法》规定的较大城市立法权,以及较大城市政府的规章制定权,厦门相关部门充分利用这一立法优势,建设领域立法成果显著,为建设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我市建设领域立法工作的简况

自厦门取得经济特区立法权以来,由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或参与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有《厦门市建筑条例》、《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厦门市供水节水条例》(节水专章)、《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建筑节能部分)等,此外,该局负责起草的政府规章有《厦门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厦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厦门市建筑外墙装饰管理暂行规定》等。2008年又起草或参与起草了法规草案《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规章草案《厦门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办法》和《厦门市建筑材料管理办法》。上述立法活动完善了建设领域的法规体系,确保了我市建设领域的各项工作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二、我市建设领域立法工作的特点

(一)具有一定的先行性

在建设领域的行政管理工作中,秉持“立法先行,依法治建”的理念,对建设领域出现的亟需解决的问题,及时地推动立法加以规范。例如,1996年颁布实施的法规《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在我市近两年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践基础上总结形成的,早于《建筑法》两年实施,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三年以上实施;1996年、1997年针对我市建筑领域矛盾暴露较为充分,建筑市场相对成熟的特点,市建设与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借鉴《建筑法》草案的精神,报送了《厦门市建筑条例》并获得市人大通过。该条例规定了一系列符合我市实际的建设管理制度规范,且与1998年颁布实施的《建筑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一致;199911日实施的《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系在199591日实施的政府规章《厦门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实践基础上上升为地方法规的,早于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约五年立法,也早于《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八年立法。又如,1997年颁布实施的《厦门市建筑条例》提出了建筑节能概念,该法规第四十七条规定“鼓励发展和推广应用节能、节地、节水、利废、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新型建筑材料。”,虽是宣示性条款,但却用法的形式固定这种政策要求所表明的立场和引导方向,并相继颁布了《厦门市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厦门市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编制了《厦门市建筑节能“十一五”专项规划》等实施性文件;组织完成了《厦门市公共建筑节能调研》、《厦门市居住建筑节能评定指标体系》、《厦门市建筑节能材料热工性能普测》、《厦门市太阳能应用与建筑一体化实施方案研究》等一批适用性很强的科研课题;从2005年起我市开展了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施工图节能审查,新建建筑节能设计全部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我市的建筑节能工作始终走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2007年市建设与管理局积极参与了《厦门市节能条例》中相关建筑节能规范的起草,将实践中形成的较为完善的建筑节能做法提升为法规规范。该条例已于今年11日实施。

  (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我市建设领域立法工作始终立足于对本市城市建设与管理领域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和民生热点问题进行规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例如:厦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民的住房问题,在全国率先提出和推进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经济适用房建设经验的基础上,2006年底市建设管理局起草并报市政府发布了规范性文件《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初步形成了一套符合我市实际的住房保障工作思路和制度模式。2008年,市建设与管理局根据两年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实践经验,参与起草并上报了《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法规草案,该草案规定了住房保障的范围、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申请分配、退出机制、使用管理等一整套制度体系,符合厦门的实际情况,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又如:随着我市城市车辆的急增,停车难问题成为市民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2006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起草上报了政府规章《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该规章根据厦门市的实际情况对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住宅区停车场的管理作了详细的规范,在全国率先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经营模式、闲置土地辟为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制度规定,并早于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住宅区内公共区域设置为停车场的,其权属和收益归住宅区全体业主共有,规定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缴入专项维修资金。

(三)起到了补充性作用

我国现有的建设法律法规比较齐全。我市建设立法工作的基本思路之一是发挥地方立法的补充性作用,重在“拾遗补缺”上做文章,弥补国家法律法规的空缺或补充细化法律法规规范。例如:2002年厦门的建筑市场存在两大突出问题:拖欠工程款进而拖欠工人工资并影响社会稳定;招标投标中的买标卖标、围标串标行为已严重破坏建筑市场秩序,进而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克服上述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而有效的操作性规范,对此,市建设与管理局于2002年起草了政府规章《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该规章设定了非本市注册建筑业企业备案、建设资金的落实和保证担保制度、工程决算管理等具有极强的操作性的制度规范。并在该规章立法体例上采用若干规定的方式,紧紧抓住切实需要解决的问题,需要规范什么,就制定什么规定,注重实用,充分体现我市地方建设立法的补充作用和灵活性。其中,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和强制决算制度是我国最早的法律性文件规定的制度。该规章的实施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恶性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发生,特别是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实行,已为我国建设工程保证担保试点工作提供了有效的经验。

总之,我市建设领域先行性、针对性、补充性的地方法规规章,对经济特区建设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也对全省乃至全国的立法工作发挥了先行先试的作用。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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