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2008年全市十个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扩大试点单位之一,市贸发局结合我市商贸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有效规范商贸行政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明确裁量标准。以《厦门市贸易发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为基础,规范罚款数额,从重处罚的,处以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二以上数额的罚款;从轻处罚的,处以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一以下数额的罚款;一般处罚的,处以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下数额的罚款。同时,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进一步细化,制定了《厦门市贸易发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针对商贸领域酒类、屠宰执法人员处理的12种违法行为,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设定了36项具体处罚标准。
二是落实配套制度。为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市贸发局还制定了六项配套制度,包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公开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审核制度、案件评议制度、备案制度。制定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出现行政执法过错的执法人员依照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依照情节和过错程度,采取批评、书面检讨、暂停执法、离岗学习、通报批评、记大过、降级处理、吊销执法证件、移送司法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赔偿损失、取消评优评先等不同的处理措施。
三是注重加强培训。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依法自由裁量,切实推进行政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市贸发局计划于2009年上半年举办商贸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会议,加强对市区两级酒类、屠宰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积极推进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具体实施。
(供稿:厦门市贸发局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