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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扎实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28:56
  作为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扩大试点工作单位。市物价局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为规范价格行政执法的重要工作,完善制度,规范运作,确保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合法合理、公平公正。 
  2008年11月初,《厦门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及其六项制度》正式在全市物价系统试行。为保证此项工作有条不紊地推进,主要采取了以下做法:一是加强证据收集,体现公正性原则。既重视收集客观证据,也重视收集当事人的主观情节证据,如其行为是故意、过失等反映主观恶劣程度的证据;既收集违法手段、过程、后果等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也收集当事人有无采取措施避免违法、消除违法后果等对其有利的证据,客观公正地评判涉嫌违法案件的情节轻重。二是注重遵循惯例,体现公平性原则。三是坚持过罚相当,体现合理性原则。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市物价局还注重加强对执法人员具体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实施案件查办全过程监督。一是实行案审会集体讨论制度。所有案件调查终结后,必须经检查分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形成处罚建议,拟罚没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案情复杂的案件,必须经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保证了案件量罚阳光操作、公开透明。二是实行案件查、定、审分离制度。规定案件查办人员在案审会上只报告案情,不参与讨论。三是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出台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对违法或者执法不当的,对责任人根据过错形式、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厦门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及其六项制度》实施以来,提高了工作效率,当事人抵触的情绪和行为少了,主动配合的多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主动签收的多了,回避的少了;主动到银行交纳罚没款的多了,拖欠、催缴的少了。 
  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具体执法行为得到了量化控制,减少了行政处罚的“弹性”空间,因而较好地杜绝了“人情执法”、“同案不同罚”等不公正现象的发生,确保了执法人员公正执法、廉洁从政。 
  (供稿: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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