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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办法》解读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28:57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去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将《厦门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办法》确定为规章项目,由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起草。经市法制局按照法定程序审查后,《厦门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办法(草案)》于200925由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今年314日,市长刘赐贵签发了第134号令公布了《厦门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办法》,该办法自20095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行为而出台的地方规章,结合我市建设审批实际,着力解决审批程序统一办理、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可监督等方面的问题,在国内地方立法中尚属首例。

一、关于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制度的确立

建设服务中心设立的办件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审批申请,统一送达审批文件,是一项便民的具体措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服务中心设立办件登记窗口,统一对外提供建设项目审批的受理、送达等服务。考虑到有的审批部门的审批事项较少,没有必要在日常工作时间派专人在服务中心审批窗口上班,办法第九条规定,由审批部门收件受理的事项,可以委托登记窗口办理。同时,为了防止已进入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存在着不在中心收件、补件等问题,办法第五条对此要求已进入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不得在服务中心之外进行收件受理、收取补正材料或送达审批决定,并在第三十一条规定了违反此规范的法律责任。同时,针对目前同一个建设项目有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中心而有的又不进中心的现状,办法第五条规定推行同一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事项,统一在建设服务中心办理的制度。以上规定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向,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二、关于审批制度改革的规范

目前,进入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大多采取的是审批部门独立办理审批的运作模式。而建设项目的诸多审批事项之间具有关联性,需要进行必要的协调。从创新审批方式着手,办法规定了三项制度:一是当场办理。对备案事项和对审批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中心当场办理;二是并联审查。对能并行审查的,实行阶段内的审批事项同时收件、并行审查,缩短审批时限;三是联合办理。对一些特殊项目需要协同处理的,由建设服务中心组织相关审批部门联合审批办理。

三、关于网上审批运行的管理

网上审批的实现,使建设项目业主可以不受时空限制进行网上申报,审批单位可以通过互联网等形式受理、审查、决定、送达有关的行政许可,极大地提高了审批效率,增强了审批透明度。一是实行网上受理申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立统一的建设项目网上审批系统,办理建设项目网上审批。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上申报的,应当提交电子化申请材料;不适宜在网络上传输的材料,应当在网上申报中明示,并通过登记窗口登记、递交;二是实行信息共享。对于广大建设项目业主最为关心的减少重复提供申报材料问题,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建设服务中心建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库,实现审批资料共享;建设项目审批申请通过建设项目网上审批系统申报的,不再重复提供相同的申请材料”;三是实行网上并联审批。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实行同时收件,相关审批部门并行审查,各部门在网上直接办理,并将审批意见予以共享;四是实行批文电子化。为适应网上审批需要,办法要求各审批部门对行政决定予以电子化,能够网上送达的,予以网上直接送达相关批文。

四、关于监督管理的保障

服务中心实行成员制,如果没有确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建设项目审批集中办理工作的实施,就很难有效地开展工作。因此,办法在第三条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建设项目审批集中办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时,为了确保服务中心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廉洁地运作,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予以规范:一是在第四条中明确服务中心的职责范围,保证其依法开展工作;二是在第六条中明确要求审批部门指定本部门的中心负责人,保证服务中心工作的协调落实;三是在第七条中规范办事指南编制的具体内容和审定公布程序,保证其内容的合法性、稳定性和统一性;四是在第九条中明确进入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办理程序,保证审批工作的规范有序和按时办结;五是在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中明确了中心主任会议研究的具体事项和审批部门执行会议决议的要求,保证决议的贯彻落实;六是在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中明确监察部门的监察职责以及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实施办理状态实时监察,对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责任等内容。

 

市法制局法规处 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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