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2009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28:36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2009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厦门市2009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
2009年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总体要求是: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市中心工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以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为重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努力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上取得新突破、新成效,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推进两个先行区建设提供良好法治保障。
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一)继续做好贯彻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5)8号)工作,坚持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积极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二)继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积极培育资本市场,加强对社会投资的引导和服务,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布局。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工作,促进国有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国有企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三)稳妥扎实推进政府机构改革,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以转变职能为核心,认真组织实施市、区政府机构改革,继续深化镇机构改革,继续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四)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推行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大宗货物政府采购,加强土地招拍挂、建设工程招投标、药品和医疗器械招投标等市场建设,进一步加强市产权交易中心平台建设,完善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继续开展清理和规范中介组织工作。
(五)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进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完善网上审批流程和应用环境,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项目,提高审批效能,做好上级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
(六)稳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全面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把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与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结合起来,继续健全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断丰富公开形式,规范运作,稳步推进。
(七)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加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基层公共服务能力。加快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重视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增劳动力就业,加强岗前技能培训,建立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分析评估制度和企业关闭停产报告制度。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完善面向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巩固消除“零就业”家庭工作成果,继续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由政府出资,为全市市民办理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继续实行和完善对低收入群体的动态补助机制,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继续推进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发展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
(八)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认真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预案体系,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
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九)完善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研究制度,制定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
(十)继续实施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凡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规范性文件和其它涉法事项,必须先征求市法制局意见,经合法性审查后才能上会。各区政府、政府各部门研究重要事项,也要先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十一)试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市、区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选择若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对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事项。
三、加强立法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十二)科学编制2009年政府立法计划。加大调研力度,在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紧紧围绕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立足于解决实际中急需通过立法规范的问题,突出立法重点,增强立法的地方特色,强化立法可操作性。
(十三)积极开展2009年的立法项目起草和审查工作。各起草单位要按照市人大、市政府确定的立法计划,早谋划、早启动,组织力量,落实责任,认真做好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的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确保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全年立法项目的起草和审查任务。
(十四)改进立法工作方法。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立法顾问等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作用,采取征求意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立法项目的意见,特别是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要依照有关规定举行立法听证会,充分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公众参与立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践行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十五)完善立法经费保障机制。统一安排立法课题研究经费,用于立法计划确定的法规和规章项目的研究论证,严格按照市财政有关专门经费的使用要求,加强立法课题经费的管理,切实发挥经费的效用。
四、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强化对行政行为监督
(十六)开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试点工作。依法清理行政权力,科学分解行政职权,编制职权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构建行政权力运行刚性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规则,完善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制度,健全各项监督制约制度。
(十七)全面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贯彻落实《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市政府第133号令),使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规范化、法制化。要按照实体规则的要求,对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涉及的裁量权,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确定相应处罚裁量标准,并作为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依据。要按照程序规则规定,对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审查、听证、决定、执行等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建立行政自由裁量公开制度、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重大行政处理决定备案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配套制度,强化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制度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应作为依法行政的内容,纳入绩效考评的范围。同时,继续开展规范行政许可等其它领域的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
(十八)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一步理顺市、区行政执法体制和权限,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协调机制。
(十九)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继续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完善案卷评查量化标准和考评办法,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开展执法案卷评查。
(二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做好2009年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法律培训、考试、发证及行政执法证件注册工作。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作风建设,强化执法监督,禁止无证执法。
(二十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力。
五、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确保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二十二)全面开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厦府办[2008]264号)要求,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以各级政府、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名义发布的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工作到2009年10月底结束。各承担清理任务的单位,要摸清本部门、本单位拟清理的规范性文件数目,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对拟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分类整理,明确各工作阶段的时限,逐步建立规范性文件基础数据库,形成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清理结果最后要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十三)做好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前置法律审查和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努力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市直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发布前报市法制局进行前置法律审查的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介等公共载体向社会发布,未经发布的,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对送审或报备的规范性文件严格审查,发现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要坚决予以纠正,确保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
六、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十四)进一步加大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力度。拓宽和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积极引导行政管理相对人了解掌握行政复议方法,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遇到行政纷争能主动选择这一解决方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十五)严格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断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坚持重事实、重证据、重程序,该维持的依法维持,该撤销的坚决依法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不断提高办案质量,维护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建立和完善重大案件专家咨询论证和听证制度,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等办案方式,进一步加大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力度,增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促进社会和谐。
(二十六)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切实保证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有 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二十七)加强和人民法院的工作联系和配合。充分发挥市法制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的行政审判与政府法制工作良性互动交流机制作用,更好地化解行政争议。
七、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健全社会矛盾防范、化解机制
(二十八)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拓宽诉求表达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推进各类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发展。
(二十九)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制度。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工作,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建设和工作机制,发挥好市长专线电话功能,建立健全领导接访长效机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八、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机制
(三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切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亲自抓,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分工,认真负起责任。要切实发挥推进依法行政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作用,定期研究和部署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
(三十一)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健全领导干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推进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化、规范化,落实市、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健全集中培训制度。继续推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制度。
(三十二)完善依法行政的考核评估体制。继续推行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制度,市效能办要将有关依法行政开展情况量化成一定比例的分值,纳入对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的体系中,并根据考核实际和依法行政工作重点,适时对考核指标进行调整。同时,将依法行政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作为是否称职以及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
(三十三)坚持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市政府要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报告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及下一步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2009年12月上旬要向市政府和市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地区、本部门开展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推动依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
(三十四)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法制队伍建设,做到政府法制工作有领导分管、有经费保障、有专职人员,并为政府法制工作的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不断提高政府法制干部队伍的素质,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