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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2009年上半年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报告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28:03

一、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一)案件受理情况

2009年上半年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15件,加上2008年未结案件9件,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24件。收到的115件行政复议申请中,受理94件,不予受理21件。其中,市政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42,受理37件,不予受理5;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73件,受理57件,不予受理16件。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情况

2009年上半年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申请人是公民的88件,占76.5%;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27件,占23.5%。

115件行政复议申请中,被申请人是市政府部门的43件,占37.4%;被申请人是区政府部门的57件,占49.6%;被申请人是乡镇政府的4件,占3.5%;其他机关(包括公安派出所等)的11件,占9.5%。

(三)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分类

2009年上半年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中,因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36件,占31.3%;对行政强制措施(如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30件,占26%;对工伤认定、养老保险待遇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18件,占15.6%;对行政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等)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8件,占7%;对拆迁裁决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5件,占4.3%;对行政确权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4件,占3.5%;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件,占1.8%;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的1件,占0.9%;其他情况11件,占9.6%。

从案由看,将近三分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处罚引起,其他依次为行政强制措施、工伤认定与养老保险待遇、行政征收、拆迁裁决等。

(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情况

2009年上半年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审结行政复议案件86件(含上期结转9件),未审结17件。在已审结的案件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59件,占68.6%;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3件,占3.5%;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3件,占3.5%;以调解方式结案的2件,占2.4%;变更1件,占1.2%;终止的18件(包括因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等情形),占20.8%。与2008年同期相比,2009年上半年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的行政复议案件比率上升3.2个百分点。

2009年上半年市政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42件,其中受理案件37件,不予受理5件。受理的案件中,已审结32件,其中维持28件,占87.6%;撤销2件,占6.2%;变更1件,占3.1%;因调解结案而终止行政复议的1件,占3.1%

二、行政应诉案件情况

(一)案件受理情况

2009年上半年共发生行政诉讼案件154件,和2008年同期基本持平,加上2008年未审结的75件,共办理行政应诉案件229件。其中市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7件,其余案件主要发生在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二)被告情况

2009年上半年发生的154件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是市政府的7件,占4.5%;被告是市政府工作部门的70件,占45.4%;被告是区政府的5件,占3.3%;被告是区政府工作部门的13件,占8.5%;被告是其他组织的59件(主要是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占38.3%。

(三)行政应诉案件审理情况

从行政应诉案件审理情况看,在已审结的130件案件中,判决维持的77,59.2%;判决撤销或确认违法的5,3.8%;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13件,占10%;责令限期履行职责的1件,占0.8%;原告撤诉的8件,占6.2%;作其他处理的26件,占20%。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情况分析

(一)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大幅增长,行政争议不断增多

2009年上半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24件,比上年同期(97件)增长27.8%。市、区政府办理的案件数明显增多,如市政府办理案件42件,同比增长40%,但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案件数量有所减少。而行政应诉案件数量与2008年同期基本持平。总体上看,行政争议数量有所增加,既是行政相对人维权意识提高的客观表现,也反映出某些行政争议由于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转而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难度不断增大

工程招投标、拆迁裁决、工伤认定等行政复议案件,以及土地征收、房屋登记、医疗保险待遇等类型的行政应诉案件,申请人(原告)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争议标的较大,利益关系多元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这些因素都给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三)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种类集中

2009年上半年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集中发生在土地房产、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城市建设管理等执法部门。主要原因是这些行政机关直接面对行政相对人,具体行政行为数量多,产生的行政争议也比较多。从行政争议案由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仍是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较多的事项,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方面案件较少。究其原因,一是某些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等法律文书中未告知当事人救济权,行政相对人不了解救济途径,不懂得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二是有些行政相对人思想上存有顾虑,不敢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

(四)行政复议和解、调解率较高

2009年上半年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审结的86件行政复议案件中,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以和解协议、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后撤回申请等方式结案的有20件,占审结总数的23.6%同比上升3.2个百分点。许多行政复议机关能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要求,积极探索行政复议新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湖里区政府、市公安局等单位办案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开展调解、和解工作,增强行政机关与申请人的理解与信任,先后化解多起行政争议,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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