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法治政府建设 > 厦门政府法制 > 2009年 > 2009年10月

市政府研究通过《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27:34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今年市人大将《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列入立法计划。10月12日,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 
  该规定草案将取代原《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在遵循上位法原则的基础上,重点解决我市目前物业管理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明确街道办(镇政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职责,重点解决业主大会召开难、表决难等问题;二是建立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制度解决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或越权履行职责的问题;三是有针对性地提出有效措施和办法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装修、乱停放车辆以及限制业主自由选择搬运、装修等服务三大突出问题;四是建立业主委员会执行秘书、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的培训管理制度,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五是继续实施原条例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首期归集和日常归集相结合的做法,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筹制度,完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体系;六是对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时应移交的材料作出了补充规定,解决了旧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难的问题。 
  该法规草案经市政府研究通过后,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供稿:法规处)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