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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下班途中遇车祸应认定为工伤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26:14

[案情]

申请人:欧阳某某

被申请人: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欧阳某某是厦门某服务公司职工,被公司派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医院工作。200911141830分许,欧阳某某下班后骑电动车回家,途经集美区杏北二路时与闽D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头部、面部等多处受伤。

128,受交警部门委托,福建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与闽DXXXXX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为“电动摩托车 城市恋人”,鉴定意见是该车灯光系、转向系、制动系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有关规定要求。1210日,某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欧阳某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上路、未注意观察及安全驾驶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次日,某服务公司向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住院病历等材料,就员工欧阳某某20091114日下班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一事申请工伤认定。此后,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认定:20091114日欧阳某某驾驶电动车与闽D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因各方对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未能达成协议,调解终结。此外,欧阳某某持有的车辆合格证记载:该车为无锡市小野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城市恋人牌电动车”。

1229,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欧阳某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行为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受伤不予认定工伤。

欧阳某某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复议机关经过审查,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重新处理。

  [评析]

对于欧阳某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认为:从车辆使用说明等材料看,申请人购买的是电动车,不是摩托车,申请人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另一种观点是,交通警察部门是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定机关,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无证驾驶摩托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申请人因违反治安管理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由此观之,本案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第一,交通事故发生时申请人所驾车辆是电动车还是摩托车?本案中,《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驾驶的是摩托车,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某服务公司在《工伤认定申请表》的陈述及车辆合格证等材料记载申请人驾驶的是电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该车灯光系、转向系、制动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有关要求,但并未认定该车属于机动车。而且,对电动车的产品质量和规格性能进行鉴定,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能,仅凭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足以得出该车属于摩托车的结论。综上分析可以认定,申请人驾驶的是电动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无证驾驶摩托车,有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嫌。

第二,如何判断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调查作出的处理交通事故的文书,记载内容包括事故基本事实、成因、各方当事人责任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只有生效司法文书或仲裁文书认定的事实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作为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文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虽优于其他书证,但不能直接成为定案依据,该认定书与其它证据一样都要经过证据审核、判断。具体到本案,通过综合分析所有证据证明力,《交通事故调解终结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记载内容一致,均证明申请人驾驶的是电动车,可见《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作认定与事实不符,可不予采信。

 

                  (市法制局行政复议应诉处林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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