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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海洋与渔业局全面规范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25:47

日前,市海洋与渔业局出台《厦门市海洋与渔业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厦海渔【201049号),对市海洋与渔业局承担的所有20个行政审批项目,严格遵循法定、便民和效率的原则,对各个行政许可项目的权限、条件和程序等方面的自由裁量权,予以合理的细化和分解,制定出具体、可操作的执行标准,尽可能地控制或减少自由裁量权的弹性空间。主要做法如下:

一是系统部署工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局长任组长,成员由法规处以及有关处室和单位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法规处处长任主任,抽调法规处以及各有关处室和单位的业务骨干,负责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同时,印发《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规范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从指导思想、实施范围、工作内容、实施步骤、工作要求和拟定索引等方面系统、明确地部署工作。

二是严守依法原则。目前,对《行政许可法》确定的调整范围,实际实施中对相关问题的理解和操作并不统一。为便于工作开展,市海洋与渔业局依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文件精神,将所承担的20个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分类,其中,归类为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有18个,另2个认证项目归类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同时,对所有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分析有关法律法规对各个审批项目设定的实施权限、条件和程序等内容是否已经明确,是否具有法定的自由裁量权。对法律法规不够明确、行政机关可以自由裁量的,才在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范围内进行细化和分解。

三是明确审批权限。对各个审批项目的权限进行明确,不超越本部门的职权范围,也不越级实施上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比如关于“水产苗种的生产许可”,《水产苗种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没有明确审批权限是在县(区)级还是在市级,相对人有的到区级报批,有的到市级报批,造成自由裁量标准的不统一。市海洋与渔业局考虑到区级渔业主管部门的技术审查的力量还比较薄弱,在“水产苗种的生产许可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中明确,该项目的受理机关为市级或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批,报省海洋与渔业厅备案。

四是细化审批条件。法律法规对有些审批项目的许可条件规定得比较笼统,行政机关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比如关于“海域使用权证核发”的许可条件,《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都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使用海域的项目”的条款,但对于具体指哪些项目没有列举,相对人由于掌握信息比较有限,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市海洋与渔业局在“海域使用权证核发自由裁量权办法”中,对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使用海域的项目进行一一列举,充分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

五是简化审批程序。在法律框架允许的前提下,根据自由裁量事项的难易等情况,进一步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提高效率,方便群众。比如“无公害农产品(渔业产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规定:“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应当逐级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市级主管部门收到县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材料后上报省级主管部门的时限并没有明确要求。市海洋与渔业局从便民和效率原则出发,在“无公害农产品(渔业产品)认证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中规定,市级主管部门在收到区级部门的有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上报工作。

六是强化审批监督。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的监督是建构行政自由裁量权制度的重要保障。根据《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对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成立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政治处、监察室、法规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设立行政许可监督电话并对外公布。还通过网上公开、发放便民材料、公示栏和墙报等形式,对行政许可事项,件件都做到条件公开、收费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市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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