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海沧区政府法制办在去年对2008年12月31日前区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基础上,按照要求对原清理后公布继续有效的74件规范性文件以及2009年度新发布的18件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集中清理。
一是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清理范围、标准、分工、时限要求等。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同时,认真抓好去年清理时确定的11件待修订规范性文件的督查落实工作。目前,已修订完毕4件,提出修改4件,要求限时办结3件。
二是建立一份一表、三级审核制度。对每一份规范性文件由各清理部门安排具体承办人提出清理意见,经法制工作联络员复核,最后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填写“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核表”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审查。
三是组织法制工作联络员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一线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四是加强效能督查。区政府法制办联合区监察局、效能办组成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督查指导、汇总上报等工作。对各部门不定期抽查、检查,对清理工作不落实、进展缓慢、推诿扯皮的部门予以通报督办。
(供稿:海沧区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