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不宜带有地方保护色彩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24:15规范性文件名称:
《××局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大中专院校等非营利性组织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通知》
问题条款:
三、审计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各非营利性组织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分所,以下统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查,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经福建省××厅批准成立并在厦门市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相关背景材料:
2010年10月20日,××局根据《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和《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该局草拟的《××局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大中专院校等非营利性组织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前置法律审查。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中发现:《通知》对各非营利性组织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设置带有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经初步沟通,××局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并于10月27日发函,主动将《通知》撤回,重新进行评估和修改。
评析:
客观地说,对于规范性文件中存在地方保护色彩的情形,在全国各类规范性文件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因此,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10〕17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都对消除地方保护,维护法制统一作了明确要求和规定。其中,《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在“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中特别强调“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可见,如何有效防止带有地方保护色彩的规定出现,是当前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
具体到该《通知》上来,该《通知》基本上是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05号)中“从2010年起,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慈善机构、社会团体以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纳入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在年度终了时,上述单位应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要求制定的,但在对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会计事务所的选择上,则设置了一些额外条件,其中之一就是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厦门市注册,否则就不能接受委托。很明显,这一规定排除了未在厦门市注册的会计事务所接受厦门市公立医疗机构、大中专院校等非营利性组织委托,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可能。换言之,按照《通知》的规定,只有在厦门市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才有资格接受委托,从事非营利性组织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是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也规定要“切实打破制约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行政壁垒、业务限制和地方保护,……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人为限制会计事务所执业”。《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05号)则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因此,该《通知》将可以接受厦门市公立医疗机构、大中专院校等非营利性组织委托,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限定于经福建省××厅批准成立并在厦门市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属于较为典型的带有地方保护色彩的规定,不利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和有序发展,理应予以纠正。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 姜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