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研究通过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24:17日前,市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并将作为市政府令第141号的规章项目,由刘赐贵市长签发后公布。该办法将于2011年3月1日正式施行。
今年7月1日,《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107号令)正式颁布实施,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第107号令,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维护法制统一,从7月中旬开始,我市即启动了对2007年12月29日发布实施的《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厦府〔2007〕454号)的修订程序,在力促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体制创新的基础上,结合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实际,进一步增强了办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如专门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福建省相关授权及规定,制定符合海峡西岸经济区先行先试和金融改革试点政策的规范性文件”。此外,为有效解决规范性文件的时效问题,切实提升公众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力度,办法还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自文件实施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类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提出审查申请等。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