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市政府召开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草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岛内外一体化建设,促进公园事业的不断发展,营造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居民生活的幸福指数,市政府将制定《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纳入2011年法规正式立法项目,拟在总结原政府规章《厦门市公园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6号)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力求在公园的管理模式、规划与建设、保护与管理、提升公益性程度以及对公园服务实行市场化运作等制度设计方面有所创新。
市政府刘可清市长总结时强调:公园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在突出公益性的同时,也要体现便民性和服务性。对于较大规模的公园,可以适当引进相应的服务配套设施;对于公园内部的设施应当区别管理,努力做到公益服务与市场经营的协调统一。
近期,市政府将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厦门经济特区公园(草案)》。
(供稿:厦门市法制局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