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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不服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待遇案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20:52

【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从19683月参加工作,至20111月退休,连续工龄共4211个月,应全部计入养老金缴费年限。被申请人在计发申请人养老金时,认定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为197812月,至20111月连续工龄共322个月,并以此计入养老金缴费年限,少算了109个月,认定事实有误。

被申请人认为,工龄的起始时间应从职工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招工后开始计算,临时用工期间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工龄。申请人于197812月被县劳动局批准招为野战医院固定工,被申请人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为197812月,并结合其他情况作出的养老金计发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根据1978年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及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临时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闽劳社〔2001649号)规定,临时工转为固定工后,其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转为固定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本案申请人19683月到某部队后勤部营房处做临时工,1973年到野战医院做临时工,其在197812月转为固定工之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应认定为连续工龄;同时,根据《某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原固定职工从19891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在此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养老金。本案申请人197812月转为固定工之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龄应计入养老金缴费年限。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决定,适用依据错误。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了撤销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后,被申请人很快作出新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申请人对此没有异议。

【焦点问题评析】

一、临时工工龄的计算

临时工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相对于固定工而言的一种用工形式。国家对临时工工龄的计算已进行明确:1978年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八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临时工转为固定工后,其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2001年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临时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闽劳社〔2001649号)又规定,临时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被录用为长期工后,该职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事实上,劳动者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应当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是一以贯之的,早于1964年原劳动部工资局发布的《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64〕中劳薪字第344号,以下称344号文)文件中规定:“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该文件于1999年被废止。闽劳社〔2001649号文对344号文被废止的理由明确为“是调整对象发生变化:自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所有企业职工都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相对于长期(固定)工而言的临时工已不复存在…,对该文件废止前发生的临时工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仍可依据该文件予以确认,并按现行有关规定计发退休待遇”。本案申请人于197812月转为野战医院固定工,其1968年至1978年在某部队后勤部营房处做临时工期间的工作时间,不属于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做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不应认定为连续工龄;申请人1973年至1978年在野战医院做临时工的工作时间是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做临时工的工作时间,期间的工龄按照上述有关政策规定应认定为连续工龄。

二、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

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职工的养老保险全部由政府财政统包。新招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始于1986年国务院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进一步要求企业所有职工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依据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规定,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也就是说,缴费年限实际上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2000年《某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对如何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问题进行了明确:原固定职工从19891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在此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养老金。也就是说,“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是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只有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才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金。本案申请人1973年至1978年在野战医院做临时工期间的工作时间,属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按上述有关规定,应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养老金。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为197812月,而对其1973年至1978年做临时工期间的工作时间不认定为连续工龄,不视同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养老金,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适用依据错误。

【办案体会】

本案是一起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纠纷案件,属养老保险待遇案件中较为典型的一类。在某种意见上,本案对临时工期间的工作时间能否认定为连续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养老金这一问题的处理结果,将对同类案件有一定的导向和示范意义。本案被申请人提出,工龄的起始时间应从职工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正式批准招工后开始计算,临时工期间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工龄。从我国的立法和政策规定本义来讲,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临时工期间的工作时间是否计算为连续工龄,不是以他是否经劳动部门批准用工来认定,而是以他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来认定。本案被申请人不认定申请人1973年至1978年最后一次在野战医院当临时工期间的工作时间为连续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养老金,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属适用依据错误。行政复议机关在全面掌握临时工工龄以及养老金缴费年限计算的相关政策规定依据后,及时与被申请人进行了协调,从适用依据上分析本案的焦点问题。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被申请人很快作出新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申请人对这一结果表示满意。

随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逐步完善,国家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养老保险待遇政策,这些政策牵涉面广,情况复杂,又直接关系到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案件时一定要慎重,在全面掌握养老保险待遇相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要详细解读养老金计发决定适用依据,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准确把关,努力做到既维护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又保证养老保险基金能够合法支付。同时,要处理好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与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关系,处理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

(撰稿:市法制局行政复议应诉处 吴爱英 责任编辑 贾国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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