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政府召开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有关行政强制规定及实施主体清理结果。会议确定以市政府规章形式公布《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下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具有行政强制权单位的通告(一)》。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要求,同时结合厦门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实际,自去年10月份开始,市法制局就组织专门人员,从现行近千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梳理出涉及行政强制规定的市政府规章21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48件。通过反复研究和征求意见,最终确定废止规章2件,修改规章8件;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3件,修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8件。与此同时,市法制局启动了市本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目前该项工作也已完成。清理结果经市政府研究后拟分批依法向社会公布。厦门市公安局等17个具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作为第一批向社会公布的市本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下一步,全市将在有关行政强制规定及实施主体清理工作基础上,加大对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审查力度,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严格规范行政强制程序,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
(供稿:厦门市法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