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公布后,厦门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要求,及时启动了市本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市法制局组织实施开展具体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及时上报市政府。
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并于近日下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通告》(厦府[2012]95号)向社会公布。厦门市公安局等17个具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作为第一批向社会公布的市本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供稿:厦门市法制局行政执法监督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