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制局关于《厦门市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20:12《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修订)》(以下简称《规定》)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法规正式项目。起草部门市执法局于2012年2月6日将该《规定》草案报送市法制局审查。市法制局即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启动了审查程序,并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意见。现将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2月初,市法制局收到市执法局报送的《规定》草案后,即书面征求了市委政研室、市政协社法委、市法学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思明区人民法院、梧村街道办、金山街道办、湖里街道办等近20个单位的意见。2012年2月15日,我局又召开了由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市人大法制委、各区政府、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园林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会,进一步听取意见。同时,我局在对《规定》草案进行集中修改的基础上形成《规定》修正案(草案),并于2月22日在市法制局网站(http://www. fzj.xm.gov.cn)上的“厦门市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相关单位对《规定》草案的修改给予高度支持,并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截止到2012年2月底,市法制局共收到各类意见和建议近40条,其中来自“厦门市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的意见和建议共8条。《规定》草案在审查过程中先后收集到的意见主要集中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办案期限、告知书送达程序合法性、行政执法协调机制、执法力量配备、建立快速查处违章建设行为等方面。
二、主要意见采纳及修改情况
经过充分讨论与沟通,对《规定》草案基本达成一致意见。2月下旬,市法制局向市政府报送《厦门市法制局关于<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修正案(草案)审查情况的报告》,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3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修正案(草案),近期将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主要意见采纳及《规定》草案修改情况主要如下:
(一)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
1、关于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市规划区以内的违法建设的处罚主体是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村庄规划内的违法建设的处罚主体则是乡镇人民政府。市规划局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建议在城乡一体化的大趋势下,城乡规划行政执法也应由一个部门行使更为妥当。但部分区执法局等认为执法力量不足,管辖范围不宜扩展至乡村规划区。鉴于厦门市行政区域较小,城市化水平较高,为适应岛内外一体化需要和强化查处城乡违法建设力度,宜将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权统一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故市法制局采纳了市规划局的建议,将原法规第五条第二项由“城市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修改为“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关于增加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权
目前我市非法占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现象较为突出,而非法占地与违反规划的双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分别属于土地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对非法占用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查处中,存在国土房产部门执法队伍不足、城管执法部门却无处罚权的现状。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市国土房产局建议将非法占地进行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划归城管执法部门,而部分区政府及执法局持不同意见,认为目前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土地执法专业性强,不宜将土地执法划归执法局。对此,市法制局认为,为整合执法资源,有必要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中部分违建行为统一行使处罚权。近两年来,省政府已在对龙岩市、莆田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批复中,将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因此,市法制局采纳了市国土房产局的建议,并在《规定》修正案(草案)在第五条新增第三项,即将“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行政处罚权”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范围。
3、关于非机动车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市执法局认为《规定》施行7年来基本没有办理非机动车侵占道路案件,城管部门处理此类案件效果不佳,建议由市交警支队管辖。市交警支队则认为,非机动车包括人力车、自行车、板车等都无需登记即可上路行驶,与流动摊贩等其他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性质上类似,且原法规已作规定,删除该职责理由不充分。对此,市法制局采纳了市交警支队的意见,对该条款未作修改。
(二)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为更好地理顺执法体制,市规划局等建议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采取垂直领导体制,但考虑到若采取垂直领导体制,可以提高全市城管执法队伍的执法效率,必将牵涉到人事、财物等方面职权的调整,以及市区两级政府职责调整,较为复杂,可另行研究,且不必通过修改法规解决,故未采纳该建议。
(三)关于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依法实施代履行
市人大法制委认为,为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的蔓延,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依法实施代履行是必要的,但同时应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代履行有所限制,并建议增加风险评估的内容。市法制局采纳了市人大法制委的建议,在法规草案中作出了“对正在占用土地资源进行违法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代履行前,应当制定实施方案,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从程序上予以完善。
(四)关于办案期限
市执法局认为,在查处群体性集资违章建设、案件特别复杂、当事人在境外等情形的行政案件中,原《规定》设置的60天的办案期限明显不够,与城管执法办案实践存在冲突,建议延长最长办案期限。对此,市人大法制委认为,因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办案期限是必要的,但不能无限制延长。综合市人大法制委和市执法局的意见,将原法规第十五条修改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继续延期,但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五)关于送达方式
市执法局针对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经常遭到当事人拒收,且采取留置送达等方式无法有效提高办案效率的实际,建议简化相应送达程序。对此,思明区人民法院认为,若作此改变,与上位法不符。综合市执法局和思明区人民法院意见,且考虑到简化告知书送达程序并不存在上位法障碍,参照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有关规章规定,故在原法规第十六条第二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采取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的,自当事人签收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在境外,且采取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的,上述期限增加十五天。”
(六)关于认定、鉴定的时限
有关市政协委员认为,若没有规定有关单位配合的期限,对专业问题进行鉴定、认定的规定容易留于形式,建议《规定》第十三条增加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受托的专业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认定或鉴定”。考虑到城管执法涉及规划、市政园林等专业性相当强的管理事项,若统一规定十天内应作出认定和鉴定,实践中难以完成,故未直接采纳该建议。同时考虑该意见的合理性,增加了有关部门协作机制(第三十条)。
(七)关于行政复议途径
翔安区政府提出,目前厦门市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相对集中除公安局外的市直部门的行政复议权,建议对《规定》第三十条关于行政复议机关的规定进行相应修改。鉴于目前行政复议委员会在试点中,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按试点方案统一实施,单项法规可不作修改。
(八)关于城管执法力量配备
市、区执法局都反映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建议增加相应条款。鉴于有关人员编制等问题可另行研究,本法规暂未作修改。
(九)关于委托执法
市市政园林局、市环保局建议增加由市执法局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属于事业组织的相关专业管理单位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内容,考虑到相关内容已在《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等单行法规中规定,不必重复,故未予采纳。
除上述内容之外,根据各部门、政协委员及来自社会方面的意见,还对《规定》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上和立法技术方面的修改。
(市法制局 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