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制局加强制度建设为全面实施《总体方案》提供法制保障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20:13自1994年我市取得全国人大授予的经济特区立法权以来,市法制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政府立法工作,积极开拓、大胆创新,先后在涉台、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创新等领域先行先试,审查和制定了《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厦门市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一批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示范作用的法规和规章,为全面推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去年12月国务院正式批复的《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特别强调了“健全法制保障”的重要性,要求我市进一步健全涉台法规、规章,依法保障台胞合法权益;制定鼓励企业到台湾投资的政策法规,推动两岸经济共同发展;对于《总体方案》中涉及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立法法和全国人大授权立法的有关要求,通过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和市政府规章予以规范。
市法制局在认真组织学习的基础上,结合市委、市政府全面实施《总体方案》的统一部署,扎实做好相关制度保障工作。
一是继续解放思想,大胆先行先试。在贯彻落实《总体方案》的过程中,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为主线,以深化改革开放为动力,切实履行政府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职责,在《总体方案》的法制保障方面,凡涉及到与《总体方案》相关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坚决做到“特事特办”、“马上就办”,做到在制度设计上有突破,有创新,并确保取得实质成效。
二是正确领会精神,用足用活政策。首先,对于《总体方案》赋予厦门市的80多项土地、税收、金融、平台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政策进行仔细梳理,认真研究,力求学准吃透;其次,充分运用特区立法权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除涉及财税、土地、金融等重要改革事项要按规定程序报批以外,力争在《总体方案》相关改革事项的先行性规定、变通性规定及实施性规定等方面有所作为,有所突破。
三是抓紧落实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认真编制好市政府立法“三年行动计划”。首先,在今年市政府立法计划编制中,紧紧围绕《总体方案》的实施,统筹考虑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地安排立法项目。通过制定《厦门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条例》、《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项目,努力在促进岛内外一体化、厦漳泉同城化、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增强两岸文化交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先行先试。此外,结合《总体方案》的要求,将《厦门经济特区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促进条例》、《厦门经济特区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促进条例》、《厦门市鼓励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办法》、《厦门市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等作为今年市政府立法计划的法规、规章调研项目,通过认真研究,深入调研,适时启动立法程序。其次,根据《总体方案》的要求,开始着手征集和编制市政府立法“三年行动计划”,通过广泛征集涉及两岸产业合作、贸易合作、金融服务合作、文化交流合作、直接往来以及社会、城乡、区域、行政管理、全面开放等方面的立法建议,为全面实施《总体方案》提供充足的立法资源保障。
(刊载于2012年3月6日厦门特区快讯专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