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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的申诉如何处理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19:39

一、案情简介

某市质监部门接到一位山西史先生来信称:“其于山西运城购物中心购买了由某市某公司生产的烤雪鱼片,食品标签标注执行标准:SC/T3302,保质期为一年。经查阅该执行标准得知:该标准规定的食品保质期为半年。因此,申诉人认为企业的食品已违反《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请求质监部门作出:1.依法立案,并送达书面受理通知书。2.立即责令被举报人停止违法生产;公开召回销往各地的产品;并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3.由举报人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10倍的赔偿金。4.依《信访条例》之规定将查处情况及结果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诉人。5.涉嫌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案件分歧

1.申诉食品标识的合法性由谁认定?

意见一:由卫生部门认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六项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上述申诉者所反映的问题,属于食品安全标准中涉及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标识和质量要求的问题,应由卫生部门来认定申诉食品标识标注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意见二:由质监部门认定。质监部门可根据申诉食品是否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强制性标准要求,来认定申诉食品标识是否违法。

意见三:由农业部门对该执行标准SC/T3302的保质期条款制定进行解释,从而认定申诉食品标识标注是否合法。

2.食品标识的申诉由谁受理?

意见一:由食品生产地卫生部门受理。理由是申诉食品的标识应由卫生部门来认定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因此申诉可由食品生产地卫生部门受理。

意见二:由食品销售地工商部门受理。理由是上述申诉属流通领域食品质量问题,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规定,应由食品销售地工商部门受理。

意见三.由食品生产地质监部门受理。理由是上述申诉食品的生产企业在某市,应由该市质监部门受理。

3.申诉食品标识标注是否违法?

意见一:构成违法。理由:一是产品标准无论是强制性还是推荐性,只要标注于产品标识上,就是强制执行的标准,企业就得不择不扣地执行,不得再行制定与标准不相吻合的条款;二是企业无论是执行食品一年保质期还是半年保质期,都需在食品标识上明确说明,不应使用容易引起混淆或让消费者误解的标识标注。三是即使企业制定严于行业标准要求的质量条款,也应采用企业标准的形式发布,并报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意见二:不构成违法。理由是企业规定食品保质期一年的条款高于执行标准规定半年保质期的要求,且该执行标准是推荐性的,企业可择取采用。

意见三:是否构成违法,视标准条款而定。关键是执行标准中保质期条款是推荐性的,还是强制性的,若是强制性条款,申诉食品标注构成违法,反之,食品标注不违法。

4.申诉食品若构成质量违法,是属于何种违法行为?

意见一. 食品涉嫌违反强制性标准要求。因为无论是食品安全标准还是《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都是强制性标准,只要不符合上述标准,就属于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意见二.食品标识标注违法。因为申诉食品未经检验未能判定其保质期内是否符合执行的标准要求,因而申诉食品只是存在标识标注误导的问题。

5.受理部门一定要采用书面的形式回复办理结果?

意见一.需要书面回复。理由是:根据《信访条例》二十二条第二款及三十二条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回复。

意见二.不需要书面回复。理由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规定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称特别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并无要求必须使用书面回复。

6. 申诉食品需要召回?

意见一.不需要召回。理由是申诉食品应属于食品标识问题,责令其改正即可。

意见二.需要召回。理由是申诉食品属于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强制性标准要求,需要召回。

意见三.根据食品标识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结果,决定申诉食品要否召回。

7. 申诉者索赔合法吗?

意见一.如认定申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索赔合法。理由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意见二.索赔不合法。理由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而申诉食品并未造成申诉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的损害事实,因而被诉企业不用支付赔偿金。

三.案件分析

1. 食品标识合法性认定问题

笔者认为应由卫生部门认定。理由是申诉者所反映的问题,属于《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涉及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标识和质量要求的问题,应由卫生部门来认定申诉食品标识标注的合法性。

2. 食品标识申诉受理问题

申诉者可选择申诉对象为食品经销者或者生产者。若选择食品经销者,可向食品经销者所在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诉;若选择食品生产者,可向食品生产地质监部门提出申诉。

3. 申诉食品涉嫌违法判定问题

笔者认为申诉食品已构成食品标识标注违法。理由一是企业无论是执行食品一年保质期还是半年保质期,都需在标识上明确说明,不应使用容易引起混淆或让消费者误解的标识标注。二是即使企业制定严于行业标准要求的质量条款,也应采用企业标准的形式发布,并报政府相关部门备案。鉴于上述原因,企业若执行标准中规定的保质期半年的规定,保质期标注应为半年;若企业欲执行保质期一年的要求,可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并报省级卫生部门备案后实施

4.申诉处理回复采用的方式问题

笔者认为不要求必须用书面形式回复。理由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及《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并无要求必须使用书面回复。虽然《信访条例》二十二条第二款及三十二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回复。但《信访条例》适用范围为主是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对信访人提出涉及司法、城建、文化、教育等多方面信访事项处理的工作要求,而《食品安全法》及《特别规定》相关条款的规定,是针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消费者、用户食品质量申诉处理的工作规定。相对于《信访条例》,是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且从大法优于小法,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也应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

5. 申诉食品要否召回问题

是否召回的关键在于申诉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若申诉食品标识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召回。若申诉食品标识是一般的不符合要求,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处理。

6. 申诉者索赔合法性问题

若有证据证明申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申诉者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要求赔偿损失外,有权提出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请求。但申诉者应提供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赔偿证据材料。

(撰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 曾华强 责任编辑薛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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