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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应如何处理公司提交虚假签名材料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19:40

一、案情简介

201004月,A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工商局申请经营范围变更,并提交了一份股东会决议,决议中有公司全体股东的签名确认。201112月,A公司某股东李某向思明区工商局举报,反映股东会决议中其本人签名系他人冒签,请求思明区工商局撤销此次变更登记,并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接到举报后,思明区工商局做了深入的调查,原来该公司在申请经营范围变更时,李某身处外地无法及时赶回,在征得其本人口头同意后,由另一名股东冒签了李某的签名。后双方因经营理念不合,李某故而想以此事为由举报,以借助工商部门的行政介入,帮助解决双方的矛盾。对如何处理这起举报,有三种意见,也可说是三种分歧。最后,因该举报的实质是双方民事上的纠纷所引起的,加之双方后来已和解,思明区工商局经过多重考虑,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但对股东双方提出了严肃的口头教育警告,并要求公司重新提交双方真实签名的股东会决议。该举报虽然得到顺利解决,但个中不少问题却值得我们去思考和研究。

二、如何处理此类举报的几点分歧

分歧一:对该行为是否应做出行政处罚

观点一: A公司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属于登记材料,其签名虚假应认定为虚假登记材料,工商部门应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对A公司做出罚款5万至50万罚款,并撤销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观点二:提供虚假签名材料是部分股东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并不是公司全体股东真实意愿的体现。登记机关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所进行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对公司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主体是公司本身,这种处罚的前提应是违法行为是在公司所有股东合意的基础上所实施的。此外,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是相连的,如果依《公司法》规定对公司进行处罚,那么这种处罚决定必然会同时侵害到被冒签名股东及公司其他合法股东的权益,这显然有失公平。因此工商部门不应根据《公司法》规定对公司做出行政处罚。

分歧二:撤销此类变更登记的方式

观点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因此,举报人应先提交上述文件后,工商部门再依据请求作出撤销变更登记。

观点二:《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予以纠正。

因此,工商局登记部门可根据上述规定,直接撤销该企业的变更登记。

观点三:根据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因此,工商办案部门可依此规定作出撤销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登记部门再根据办案部门的行政处罚文书做出撤销变更登记。

三、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工商部门可对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因为公司向工商部门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加盖的是公司的公章,代表的是公司的行为。且《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此,公司提交虚假股东会决议应视为公司行为。至于股东会决议中的股东签名虚假,是公司内部行为,属民事行为,如被冒签名股东因公司受到工商部门处罚而受到损失,被冒签名股东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讨要损失。因此,工商部门可以依据《公司法》一百九十九条对公司做出行政处罚的。但笔者同时又认为撤销变更公司登记不是行政处罚。因此,笔者不认同应由办案部门做出撤销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后,登记部门再依此做出撤销变更登记的做法,而应该由登记部门依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直接对当事人做出撤销变更登记的决定。

四、处理此类型举报的几点思考

1、应让举报人提交笔迹鉴定报告或者法院判决文书,并通过书面声明确认被冒签名的事实。部分执法人员可能认为如果当事人双方均认可了签名系他人代签,通过询问笔录确定后即可对公司做出行政处罚。但应注意的是若当事人双方在工商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事后和解,被冒签名股东认为该签名是其真实意愿的体现,从而要求工商部门撤销行政处罚,将至工商部门于十分被动的局面。

2、应慎重处理此类举报。此类举报的实质是股东间经济利益矛盾无法调解,个别股东试图通过行政机关解决其之间的矛盾。因此归根结底是民事行为的矛盾。工商部门如做出撤销变更登记后,是否会引发新一轮的民事纠纷,从而又将矛盾集中到工商部门,这些都是工商部门应慎重考虑的问题。因此,工商部门在处理此类举报,应向当事人双方详细了解事情始末,弄清前因后果,切莫轻易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3、各职能部门应树立全局观念。此类举报主要涉及办案部门和注册登记管理部门。现实工作中,因职能分工不同,对此类举报的处理容易造成部门之间的推诿。应该看到,不管是办案部门还是注册登记管理部门,对举报人而言都是工商部门,一味的互相推诿只会加剧举报人的不满情绪,不易于事情的解决。因此,职能部门间应有全局观念,密切合作,多交流少推诿,必要时也应及时向上级领导请示,做到口径一致,步调一致。    

(供稿:厦门市思明区工商局 曾庆光 叶喆喆 责任编辑薛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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