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厦门市总结规范性文件管理经验,通过立法,颁布实施了《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建立起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健全完善了规范性文件的“退出机制”,实现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
一是要求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注明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暂行、试行类文件有效期不超过二年。有效期一旦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在届满前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按规定报审后重新发布。
二是建立规范性文件检索库,将审查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检索库,逐一标注实施日期、失效日期和时效性,并设置有效期预警功能,在文件到期前一个月提示,厦门市法制局将提醒制定机关及时处理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检索系统将在文件时效性一栏自动标示失效。
自2011年有效期制度实行以来,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有41件,其中市政府文件1件,区政府文件7件,市直部门文件33件,上述文件中除5件经评估后重新发布实施外,其余均失效废止。规范性文件系统能够及时吐故纳新,形成了良性循环的文件清理机制,实现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化、常规化、规范化。
(供稿:厦门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