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厦府办〔2012〕62号)的要求,厦门市法制局牵头,与市监察局、市政协社法委、市依法治市办等单位组成执法检查组,于4月份对厦门市贯彻实施《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1号,以下简称《办法》)一年来的情况进行了检查。
《办法》颁布之后,厦门市各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完善制度化管理。各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进一步细化《办法》的各项制度,明确本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职责分工和具体程序,提升了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二是增强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绝大多数单位都能按《办法》规定的要求认真起草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要解决的问题等进行调研和论证,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三是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各区政府、市直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都进行实质性审查,及时纠正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中存在的合法性问题。一年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报经省政府备案审查,合法率达100%;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报备合法率达100%;四是加强规范性文件的民主性。从检查情况看,各区政府、市直各部门都能按照《办法》的规定坚持规范性文件集体研究制度,在文件签发之前,在区政府常务会或部门局(委)务会议上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五是强化规范性文件的时效性。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大多数单位能按规定对文件的施行日期及有效期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将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的登记,记录施行日期、有效期,实行动态管理,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文件及时进行相应的处理。同时,建立了两年一清理和即时专项清理相结合的清理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和清理。
《办法》实施一年来,各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升,全市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从检查情况来看,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单位判断认知文件性质能力尚不强,未审先发问题解决不彻底;少数规范性文件仍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创新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文件的有效期制度未得到全面有效执行等。各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应当以此次执法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办法》的学习和宣传,深入贯彻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供稿:厦门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