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厦门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关于“今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研究的材料,应加强会前调研及协调论证,凡涉及财政资金、法规规章、机构编制的,需要分别送财政局、法制局、编办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预先把关”的精神,近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工作导语2012年第011号,强调规范性文件在上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前,相关部门均应征求市法制局意见。凡发现应当征求意见而未征求意见的情况,待补充程序后再安排上会。
作为厦门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举措,2011年3月1日施行的《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1号)就以政府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不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不予签发。
(供稿:厦门市法制局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