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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制局关于《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制度廉洁性评估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18:27

  《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是市政府2012年立法计划所确定的正式规章项目。5月底,起草部门市财政局将组织起草的《办法》送审稿报送市法制局审查,我局即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的要求启动了规章草案的审查程序,并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意见。现将立法过程中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今年5月,市法制局收到市财政局报送的《办法》送审稿后,一是书面征求了市人大相关专委会,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各区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综合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市财政局对《办法》送审稿进行了修改。二是于7月份会同市财政局召开了由各区政府,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经发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园林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会,并邀请市人大相关专委会参加,进一步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三是针对该规章项目的特殊性,在立法模式上积极探索,大胆创新,首次联合市监察局、市财政局于8月下旬组织召开了《办法》草案制度廉洁性评估专家论证会,专门就制度设计的廉洁性进行专项评估和论证。四是为了进一步体现立法的民主性,又通过市政府网站和市法制局“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办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各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对《办法》草案的修改给予高度支持,并从《办法》草案的规制范围、制度设计的廉洁性等方面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二、有关制度廉洁性评估意见采纳及修改情况 
  市法制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相关单位反馈的50余条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和研究,并予吸收和采纳了其中的大部分。10上旬,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将《办法》草案正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11月19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办法》草案。12月3日,市长刘可清签发第150号市人民政府令,公布《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并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有关制度廉洁性评估意见采纳及修改情况主要如下: 
  (一)关于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的原则 
  《办法》送审稿规定了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的原则,即统筹安排、风险防控、效益优先、专款专用。在制度廉洁性评估论证中,有专家提出,关于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的原则,在原有基础上,还应增加廉洁高效,以突出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的廉洁性、高效性要求。经研究,《办法》采纳了专家意见,即在第四条规定: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安排、风险防控、效益优先、专款专用、廉洁高效的原则。 
  (二)关于财政审核机构 
  《办法》送审稿确定财政审核机构直接承担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工作。在制度廉洁性评估论证中,有专家提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财政部门是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的主体,将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职能直接全部赋予财政审核机构不妥,易造成财政审核机构权力过大。而且,这种制度设计也与目前各区的实际做法不相一致。鉴于目前厦门市、区两级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实际,经研究,《办法》部分采纳了专家的建议,即在《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市、区财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建设项目预、决算实行分级管理,第二款则对财政审核机构作如下职责定位:市、区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审核机构,根据财政部门的授权,负责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的具体工作。 
  (三)关于预、决算审核的实体和程序 
  《办法》送审稿并未对建设项目预、决算的实体内容和程序性要求作具体规定。在征求意见中,有单位提出,《办法》应当对建设项目预、决算的程序作相应规定,一是便于建设单位操作,二是也对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主体在审核流程、审核时限等方面有所规制。对此,《办法》采纳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增加了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的程序性规定。之后,在制度廉洁性评估论证中,又有专家提出,《办法》虽然规定了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的程序,但对于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的实体要求,即审核标准并没有规定,这样容易造成财政审核主体在具体审核当中的随意性,故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对此,经研究,《办法》采纳了专家的意见,分别在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专门增加了建设项目预、决(结)算审核的主要内容和标准,使《办法》在实体和程序方面更趋完整。 
  (四)关于对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的监督 
  由于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主体,特别是财政审核机构在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中具有较大的权力,因此,如何加强对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主体,特别是财政审核机构的监督至关重要。在制度廉洁性评估论证中,有专家提出,要采取措施加强对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主体,特别是财政审核机构的有效监管。为此,《办法》吸纳了专家意见,在加强监管方面作了以下制度设计:一是从外部环节,在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展改革部门、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资金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二是从内部环节,在第三十三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审核机构的管理,监督其依法履行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职责。 
  (五)关于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人员的违法责任 
  《办法》送审稿并未专门针对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人员在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特别规定。在制度廉洁性评估论证中,有专家提出,有必要通过规章立法的形式加强对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人员的管理,并在列举相关渎职违法行为的同时,建议特别增加索贿受贿的情形。经研究,《办法》采纳了专家建议,在第三十四条专门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人员在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此外,根据有关意见,《办法》还在一些文字上和立法技术方面进行了相应修改和处理。 

  
  厦门市法制局 
  201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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