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厦门市国土房产管理涉诉案件情况分析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18:002012年,厦门市国土房产管理系统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增强,具体行政行为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因行政管理争议引发的涉诉(含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民事诉讼)案件总体减少、趋于缓和。现将有关情况分析如下:
2012全年共发生涉及国土房产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46件,其中终审败诉3件;一审败诉、正在二审尚未作出判决的3件,败诉率6.5%。与2011年案件数量68件,败诉10件,败诉率14.7%相比,案件总数减少了32%,败诉率降低了7.5%;行政复议案件数比与2011年案件总数14件减少4件,经审理,市政府全部维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土房产局”)的行政行为,胜诉率为100%;民事诉讼共16件,胜诉率为100%。从总体上看,全市国土房产管理系统依法行政水平虽有明显提高,但从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中出现的败诉和被撤销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来看,依法行政工作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应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举一反三,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切实纠正不规范或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努力化解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工作再上新的水平。
一、46件行政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涉及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案件30件。除未审结的案件外,法院大都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维持国土房产局的登记行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1件(2011年旧案)、撤销登记行为3件(其中2件国土房产局上诉未作出终审判决)。
(二)涉及拆迁案件12件。不服国土房产局拆迁行政裁决书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10件,1件败诉(2011年旧案),其余除未审结案件外,法院均判决维持国土房产局裁决;不服国土房产局不予受理拆迁行政裁决申请的案件1件,一审判决撤销国土房产局的不予受理决定,国土房产局上诉后,二审维持了国土房产局的决定;此外,还有1件不服国土房产局拆迁许可的案件,正在法院审理。
(三)其他类型案件4件。其中不服法院已判决的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申请再审的案件、要求对商品房预售许可确认违法的案件,不服国土房产局配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不予办理权证的案件、要求撤销国土房产局对超占用地使用权的确认行为的案件各1件。已结案的均胜诉。
二、10件行政复议案件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以国土房产局或其所属分局为被申请人向市政府提起复议,主要案件类型是:不服国土房产局拆迁行政裁决书提起复议2件;不服行政执法决定书提起复议6件(同一当事人的系列案件);以国土房产局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复议的2件。经复议国土房产局的行政行为均得到维持。
三、16件民事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诉国土房产局为被告案件1件,为名誉侵权纠纷,一、二审我局均胜诉。
(二)当事人诉市公房管理中心为被告或第三人,或市公房管理中心起诉租赁户拖欠租金等合同纠纷案件共8件。已结案的市公房管理中心均胜诉。
(三)当事人要求国土房产局撤销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案件2件。国土房产局均胜诉。
(四)当事人因房屋权属或产权分割等问题以侵权为由起诉国土房产局的4件。已结案的国土房产局均胜诉。
(五)因市土地开发总公司拍卖土地引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1件,正在审理中。
四、4件申诉、抗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因拆迁纠纷、权属争议案件引起当事人提起申诉或检察院抗诉案件各2件,共4件。
五、国土房产管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件特点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继续下降,显示全市国土房产管理系统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群体性行政争议案件只有2件,属早期政府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等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案件,今后在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中预计还会出现,需要当地政府及分局加强与被征地拆迁人的协调与沟通,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
(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种类集中。案件仍集中发生在权属登记办证、拆迁裁决等业务量较大的业务类型,但呈缓和下降趋势。
(三)涉及拆迁裁决、拆迁许可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减少,但出现2件要求撤销早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新类型纠纷案件。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实施两年,我局已不再发布新的拆迁公告,新的征收项目基本由区政府直接实施,不再作出行政裁决书,因此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将会持续下降,现有的案件均是因法规实施前的旧拆迁项目扫尾工作所引发。但我市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出台了新裁决办法,今后集体土地上的裁决所引发的诉讼和复议可能会开始出现。业务承办机构要总结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裁决的经验,做好纠纷的协调、证据和事实的调查、政策的把握,以提高行政裁决的质量,减少行政诉讼和复议的发生。
(四)首次出现不服国土房产局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不予办理权证的案件。国土房产局根据权籍登记的特区法规配合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对一例商品房买卖不予办理权证(因当事人在房屋内违章建设)。当事人认为有违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精神,诉求国土房产局予以办证。该案正在审理中,对法律法规之间是否冲突,如何理解和执行,是我们关注的焦点。此类案件数量将随城市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而增加。
(五)出现招拍挂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对出让土地的竞拍人的资质提出疑义,要求重新界定拍卖价格而提起诉讼。案件正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我们将进一步跟踪,并研究如何进一步规范土地拍卖的招标文件。
六、国土房产管理涉诉案件折射出的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原房屋登记部门不规范发证引发的权籍登记案件难以协调,当产生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时,管理部门应对陷于被动。因权籍管理规定对已发现发证机关发证错误的,包括因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等原因登记错误的,都不能主动纠错,而要根据司法判决或仲裁文书的裁决结果进行纠正,造成管理部门被动等待诉讼,裁决败诉才可以纠正错误。如原湖里区财政局、原杏林区土地局颁证错误引发的3个案件,均属此类情况。
2、国土房产局各业务承办机构协调配合有待进一步增强。如赵某某诉因其亲属被政府代管房屋遇拆迁,要求退管,但相关业务承办机构未能及时跟进退管事宜;且2003年国土房产局将该代管房屋的权证办理在政府名下时,误将房屋登记为社会主义改造性质,导致无法退管,转而将该权属登记工作的失误作为诉讼理由,要求法院判决撤销权属登记,国土房产局败诉势难避免。若及时启动退管程序或做好息访工作则可避免该诉讼。
3、预售登记备案时,业务承办机构审查预售合同应更加细致。如陈某某因车位买卖诉行政登记纠纷一案,由于相邻三个车位的位置有交叉,备案时未及时发现,导致当事人要求撤销合同登记备案行为。
4、拆迁行政裁决书的质量还有提升空间。一是证据事实的调查要更严谨和完整;二是法规政策的引用应更准确和细化;三是对裁决的理由阐述应更科学合理。如杜某某诉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法定职责一案,国土房产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决通知书中未清楚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致其诉讼;国土房产局一审败诉,经努力二审才得以胜诉,法院也建议完善行政行为以避免败诉。
5、房屋权属登记应尽什么审查职责仍是争议的焦点。比如因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房屋权属登记的合法性基础丧失,要如何审查等问题。陈某某诉国土房产局权属登记两个案件,因对当事人的两份不同离婚协议无法鉴别,导致第三人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国土房产局未尽审查职责,一审判决国土房产局败诉,二审法院虽以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予以维持了国土房产局的登记行为,但登记时应尽什么审查职责仍是争议的焦点。
(二)针对上述问题的对策建议
1、国土房产局各业务承办机构及所属各单位应进一步强化工作制度的落实,加强工作人员的规范化培训,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严格按照规定的实体和程序要求办理相关业务。
2、国土房产局各业务承办机构及所属各单位应严把审核关。力求所承办的每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尽量减少工作失误。
3、各业务承办机构之间及与受托律师之间要加强对诉讼案件的跟踪和信息沟通。在案件发生前或诉讼过程中可通过技术处理的,要积极主动作为,不能各自为政,主动与当事人协调沟通,如该撤证等应主动履行,切实做到矛盾消灭在萌芽,减少案件败诉率。
4、积极运用政府法制部门与司法部门联席工作会议的平台,各部门要及时收集工作难题,在专题法律问题联席会议上与法制和司法部门沟通,寻求解决对策。平时个案处理中要主动与法制、审判部门积极协调,减少不应有的误判和降低行政败诉率。
5、树立主动纠错意识,在当事人提出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后,本着执政为民的宗旨,发现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应主动纠正,积极化解行政争议。
(撰稿: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陈国荣邱永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