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解读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18:00为加强建筑外墙装饰管理,我市于1999年以市政府规章的形式颁布施行了《厦门市建筑外墙装饰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7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在保持建筑外墙完好、整洁和美观,维护人身、财产等公共安全,美化市容和保护环境等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城市建设管理、居住品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暂行规定》存在与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一是在规范内容、调整方法等方面已不能满足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的需求;二是部分内容与现行有关规定、规范存在不相一致的地方,特别是外立面装饰装修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责不明确;三是我市在城市管理和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方面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需要上升为立法,以巩固城市管理和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成果。为此,有必要在原有规定基础上,根据新形势新情况的变化,对《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完善。
2012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将《厦门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确定为规章修订项目。12月13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规定》。12月24日,刘可清市长签署第152号令公布《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七章四十三条。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定义和范围、基本管理原则、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等内容。第二章至第五章主要对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一般规定、建筑外墙饰面、建筑幕墙与外门窗、附加设备与附加设施等进行了规范。第六章罚则部分主要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第七章附则部分主要对除外情形作了特别规定,并明确《规定》的实施日期。
根据我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实际,《规定》主要做了以下制度设计:
(一)进一步扩大了适用范围。一是将原《暂行规定》中的装饰行为扩大为装饰装修行为;二是将建筑外墙的范围扩大为建筑外立面,即建筑和建筑的外部空间直接接触的界面,包括建筑外墙、外门窗、阳台在内的建筑所有外围护表面及附着的建筑构件。三是将适用的地域范围由本市城市规划区扩大到本市范围内(第二条)。
(二)强化事前管理。《暂行规定》颁布以来,由于主要偏重于事后监管,且在执法上存在一定难度,故多年来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违法行为并未得到有效遏制。为了强化执法效果,《规定》加强了事前管理,即从源头上加大了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管理力度:一是将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风格、色彩等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内容;二是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发现未按本规定进行设计的,不予通过审查;三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施工、监理;四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加强监督,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第九条、第十条)。
(三)明确管理规范。《规定》从建筑外墙饰面、建筑幕墙与外门窗、附加设备与附加设施等三个方面作了明确规范。一是针对近年来外墙饰面材料脱落伤人事件时有发生的情况,《规定》强化了安全措施,进一步限制了贴面材料的使用范围。同时对缓冲区域、遮挡防护设施、施工工艺等提出要求,降低贴面材料脱落伤人的风险和危害(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二是对建筑幕墙与外门窗使用安全作了规定。完善建筑幕墙安全保障措施,对采用幕墙的建筑周边缓冲区域、遮挡防护设施设置提出要求,降低幕墙板材、框体、玻璃爆裂坠落伤人的风险和危害;明确按照建筑幕墙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注重公共安全,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以及临街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防护(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三是对建筑外立面上安装空调设备、防盗防护设施等附加设备、附加设施提出具体要求(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
(四)强化执法职责。《规定》在做到与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衔接的同时,对建筑外立面违法装饰装修行为作了如下处理:一是进一步通过规范建筑外立面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等方式,由物业服务企业等依法督促实施。二是结合国家和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将本市主次干道和主要道路两侧建筑外立面上安装空调设备、防盗防护设施等附加设备、附加设施以及封闭阳台的具体要求纳入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对违反城市容貌标准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三是对建筑外立面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违反有关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市法制局法规处 阮庆文)
附件:《厦门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