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18:01《厦门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2012年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规章修订项目,现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标题。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原《暂行规定》中建筑外墙的概念不能涵盖目前所要规范的内容,建议借鉴外地相关立法经验,将建筑外墙改为建筑外立面,即建筑和建筑的外部空间直接接触的界面,包括建筑外墙、外门窗、阳台在内的建筑所有外围护表面及附着的建筑构件。《规定》采纳了相关意见,将以往的建筑外墙修改表述为建筑外立面,并在《规定》第三条对建筑外立面的概念作了界定。同时,《规定》还将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行为统一纳入规范管理的范畴。
(二)关于事前管理的问题。《暂行规定》颁布以来,由于主要偏重于事后监管,且在执法上存在一定难度,故多年来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违法行为并未得到有效遏制。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对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违法行为,不能只通过行政处罚以及依法强制拆除的方式,而是应当从规划、设计等环节入手,进行统一规范和人性化设计,才能有效从源头上防范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一些违法行为。为此,《规定)》采纳了相关建议,着重加强了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事前管理,即从源头上加大了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管理力度:一是在第九条第一款将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风格、色彩等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内容;二是在第九条第二款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发现未按本规定进行设计的,不予通过审查;三是在第十条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施工、监理,否则,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三)关于防止饰面材料脱落伤人的安全防护管理问题
针对近年来外墙饰面材料脱落伤人事件时有发生的情况,有意见提出,应当加强对建筑外墙饰面的管理,防止外墙饰面材料脱落伤人事故发生。《规定》采纳了相关意见,在第十四条强化了安全措施,进一步限制了贴面材料的使用范围。同时在第十五条对缓冲区域、遮挡防护设施、施工工艺等提出要求,降低贴面材料脱落伤人的风险和危害。
(四)关于建筑幕墙与外门窗使用安全问题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随着我市幕墙建筑的增加,应当进一步防范建筑幕墙,特别是玻璃幕墙脱落所带来的风险。为此,《规定》加强了建筑幕墙事前管控、源头治理:一是在第十七条完善了建筑幕墙安全保障措施,对采用幕墙的建筑周边缓冲区域、遮挡防护设施设置提出要求,降低幕墙板材、框体、玻璃爆裂坠落伤人的风险和危害;二是在第二十条规定了建筑幕墙使用说明书的提供责任主体,使建筑幕墙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得到有效维护、保养;三是注重公共安全,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以及临街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防护;四是在第二十二条进一步明确建筑外门窗与主体结构连接的要求。
(五)关于附加设备、附加设施如何规范的问题。《规定》中的附加设备包括空调设备、太阳能设备、空气能设备等附加在建筑外立面上的设备;附加设施是指设置在建筑外立面上,用于封闭、防盗、防护、遮阳和摆设饰品、安装附加设备等的构配件,包括防盗网、雨阳篷等。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关于附加设备、附加设施如何规范,意见较多,分歧也较大。有意见认为,应当对阳台的封闭、防盗网和空调设备等的安装进行统一规范和监管,以保持建筑外立面的整洁、美观,以提升厦门城市形象。有的意见则认为,随着业主自治理念的提升,应当将保持建筑外立面的整洁、完好、美观转化为业主自身需要,特别是当保持建筑外立面美观与维护人身财产安全方面发生冲突时,应以安全为重。《规定》综合考虑了各方面的意见,针对不同的区域实行不同的管理要求:一是在第三十三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更多的是通过业主制定管理规约的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雨阳篷等设备设施进行统一规定,以体现业主自治权利;二是在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在本市城市主次干道和主要道路两侧建筑外立面上安装空调设备、防盗防护等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等,纳入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建筑外立面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进行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以维护良好的城市形象。
(六)关于对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违法行为的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实施以来,由于执法主体未能理顺,使得在实际执行方面,对外墙装饰装修违法行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的较少,有关投诉常常得不到有效处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应当进一步理顺执法主体职责,以强化执法效果。为此,《规定》在做到与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衔接的同时,对建筑外立面违法装饰装修行为作了如下处理:一是在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进一步通过规范建筑外立面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制定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等方式,由物业服务企业等监督实施;二是结合国家和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将本市主次干道和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的空调设备、太阳能设备、防盗防护设施、雨阳篷安装及阳台封闭等要求纳入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并在第三十九条规定,对违反城市容貌标准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三是在第四十条规定对建筑外立面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违反有关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此外,根据有关意见,《规定》还在一些文字上和立法技术方面进行了相应修改和处理。
(市法制局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