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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不服某市人社局养老待遇计发决定案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16:06

[基本案情]

申请人:于某某

被申请人:某市人社局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

申请人196812月因父亲错案牵连迁至农村,1988年申请人父亲错案平反后返回厦门,198911月至20112月就业于××港务发展有限公司东渡分公司。20112月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收到被申请人出具的《××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为1990111日,未认定申请人从1968年至1990年因父亲错案下放农村期间的工龄。申请人认为该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认为:

首先,经核查,申请人档案中存有“××市劳动合同制工人录用通知单”一张,确认申请人被招工时间为1990111日;“××市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审批表”一份,申请人填表时间为1990111日,此外还有其他材料可判断申请人属劳动合同制职工。根据《××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制职工按实际缴费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因此只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不计算视同缴费。经查明,申请人首次参保时间为199012月,累计参保时间为243个月,即203月,因此认定的申请人参加保险时间及累计缴费年限符合事实,是准确的。

其次,根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有关工龄确认问题的复函》(闽劳社[2001]371号)第三条规定:随父母下放或者整户下放的青年,在达到知青上山下乡年龄后,有在当地办理上山下乡知青手续,纳入当地知青统计,以后随父母落实政策回城的,子女从办理知青手续起在农村的时间可以计算工龄;否则亦不能计算工龄。据申请人陈述其于1968年底随同父亲下放至农村,但在其档案中未发现任何下放手续及确认为下乡知青手续。因此,按此规定,申请人下放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即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被申请人作出的《厦门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于1990111日经被申请人同意招收为××市港务局劳动合同制工人,至20112月退休,依法享受社会养老金。申请人要求从1968年至1990年计算工龄,不符合《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有关工龄确认问题的复函》(闽劳社[2001]371号)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

[焦点问题评析]

对因历史原因下放农村生活、工作的期间是否可计算工龄。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有关工龄确认问题的复函》(闽劳社[2001]371号)第三条规定:随父母下放或者整户下放的青年,在达到知青上山下乡年龄后,有在当地办理上山下乡知青手续,纳入当地知青统计,以后随父母落实政策回城的,子女从办理知青手续起在农村的时间可以计算工龄;否则亦不能计算工龄。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要求计算其1968年至1990年因父亲错案下放农村期间的工龄,但其个人档案中并无在当地办理上山下乡知青手续、纳入当地知青统计的相关材料,其本人亦无法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申请人的请求不符合该文件的规定,最终复议机关维持了人社局的决定。

[办案体会]

本案涉及劳动者因历史原因下放农村工作、生活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对于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首先要以法律为依据,在法律不明确的情况下,要依照相关政策规定处理。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国家经济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市场经济得到长足发展,参与市场的经济主体越来越多样化,与之相对应的,国家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但笔者注意到,新出台的调整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时间节点上多为上世纪九十年代之后,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相应的法律、法规只能解决近些年出现的法律问题,而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更多地要综合当时的历史背景、社会环境及制度安排来考量,以政策性文件予以弥补与规范。虽说政策性文件不能代替法律,但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法律真空期,政策性文件却是还原历史事实、维护社会相对公平的有力依据。社会生活纷繁复杂,行政复议实践中可能还会出现类似的案例,这就要求我们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把握好法律的准绳,注意政策的延伸,妥善处理好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为和谐社会的建设尽到法律工作者应尽的职责。

 

 

                   (撰稿: 厦门市法制局行政复议处 林庄辉 责任编辑 薛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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