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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不服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案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15:39

[基本案情]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

申请人在某公司流水线工作。201162818时许,申请人吃过晚饭后回到车间准备工作,发现同事王某某将封装好的纸箱堆积起来,挡住了墙上的风扇,申请人便与其他同事将纸箱抬下来,王某某因申请人挪动纸箱与申请人发生口角,并将申请人打伤,经医院诊断申请人为失血性休克,腹部闭合性损伤、脾脏破裂并腹腔内大出血,全身多处挫擦伤。申请人称由于车间一楼为需要使用火烤的喷粉车间,导致申请人所处的二楼车间内温度很高,为确保申请人及同事的正常生产工作,车间内必须使用风扇,风扇系申请人工作的必要条件,其与王某某发生口角导致受伤的诱因属于工作原因,因此应认定申请人该受伤为工伤。

被申请人认为:

申请人工作范围为流水线第三道工序,即将成品用胶带封口。申请人事发时看到王某某堆积的纸箱挡住安装在墙上的风扇,影响申请人吹风,申请人将纸箱抬下,造成部分封好的纸箱倒地破损,王某某因此与申请人发生争执,继而互殴,造成申请人失血性休克,腹部闭合性损伤、脾脏破裂并腹腔内大出血,全身多处挫擦伤。同时,根据某区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结果及《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审理查明的情况确定,申请人与王某某在公司发生纠纷并被打伤的起因系王某某纸箱堆积过高挡住风扇,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该受伤与其本职工作无关,吹风扇并不属于工作的必要条件,申请人受伤情况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同时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该受伤不属工伤。

本案争议焦点:

刘某某所受伤害是否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一、刘某某该受伤属于工伤。刘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被打伤,既然发生在工作中,即存在工作原因,符合三工条件,应认定为工伤。二、刘某某不属于工伤。虽然刘某某在单位内被打伤,但并非是因为工作原因、工作内容,纯属因私人行为引发矛盾,从而导致的被暴力伤害,应自己承担后果。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

申请人公司上班时与同事王某某因纸箱堆积挡住风扇一事发生纠纷,继而互殴,造成申请人受伤。已生效的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王某某与刘某某打架原因系风扇的使用问题引发的口角,刘某某所受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不具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同时,二者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能力将矛盾平息,防止事态升级,人身伤害的发生并非双方争吵的必然结果。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12〕第0300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焦点问题评析]

工伤纠纷是目前存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较为常见的纠纷之一。随着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如何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时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应引起高度重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劳动保障部《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劳社厅函[2006497号)对上述条款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对工作原因的理解,笔者认为结合本案相关事实依据,对工作原因的理解应为职工因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受的伤害。申请人提出的风扇使用状况能否成为履行工作职责的必要条件,就要结合工作环境、工作内容以及工作强度等多种因素考虑。本案中,申请人因同事将纸箱堆积过高挡住风扇,影响申请人工作,与同事发生争执,继而导致申请人受伤,申请人认为该受伤与其本职工作有关,但综合申请人工作环境、工作内容,并无证据证明吹风扇属于其工作的必要条件。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时,申请人可以向造成其人身伤害的王某某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办案体会]

近年来,不服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一方面反映出劳动者维权意识显著增强,另一方面对用人单位在依法履行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用人单位积极从预防上加强相关举措,包括加强职工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意识的教育等内容,才能更有效地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对于行政复议机关而言,在针对不同情况的工伤案件办理时既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又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具体情形的把握上,要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原意和立法精神出发,对是否认定工伤予以评判,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体现立法精神。

 

 

                        (撰稿:厦门市法制局行政复议应诉处 骆汇川 责任编辑薛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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