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法制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提高执法水平,树立刚正廉明的依法行政形象,加快法治质监建设,厦门市质监局探索建立法制员制度。法制员制度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含义及设置范围。法制员工作是依法行政工作的组成部分,是质量技术监督法制工作在系统内各部门的延伸,负责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法律审核、自查、检查,并提供法律意见。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支队、各分局和政务服务中心均应配备法制员1名。
二是明确任职条件。法制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政治坚定,作风扎实,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质量技术监督执法工作经验,熟练掌握与本部门执法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指导、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具有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法律及相关专业毕业。
三是明确工作职责。主要包括:负责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的初审工作;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核把关;协助办理涉及本部门的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工作;参与局系统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业务问题的研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完成其他法制工作任务,当好本部门领导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
四是明确工作规范。建立报告制度,法制员应当适时向政策法规处就本部门法制工作措施、主要事项、主要问题等进行报告,就疑难问题及需要规范的事项提请政策法规处研究讨论。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或视情况形成指导意见。建立培训制度,政策法规处要加强对法制员的业务指导,通过实战训练、跟班学习、随岗锻炼、比武竞赛等形式,全面提升法制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技能。
目前,该局已选配14名法制员并召开了首次工作会议,下一步将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做好法制员的管理工作,切实发挥法制员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的积极作用。
(供稿:厦门市质监局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