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15:42《厦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市政府2013年立法计划确定的正式规章项目。今年5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办法(草案)》,6月13日刘可清市长签署市政府令第153号,公布《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多年来,厦门市通过举债融资进行建设,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与此同时,由于我市政府性债务规模呈现迅速增长态势,政府性债务风险逐渐加大。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健全符合本市实际的政府性债务管理的体制机制,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办法》共分六章,分别从政府性债务的计划编制与批准,举借、使用与偿还,风险防范与控制,监督与责任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
(一)明晰政府性债务计划编制与批准程序。要求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发展需要,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政府可支配财力(第六条);明确了发改、财政部门以及融资平台在政府性债务计划编制中的相应责任(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等);明确了政府性债务批准及实施的相关要求,包括不予批准的情形、区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的备案制度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二)规范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和偿还。一是在举借方面,明确政府性债务举借的统一管理,即财政部门应当统筹确定政府性债务资金的融资方式、债务利率、债务年限、提款额度和提款时间,由融资平台根据批准的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与政府性债务资金贷款方签订合同(第十七条);二是在使用上,要求对政府性债务资金实行专户共管制度,并按照批准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九条)。三是在偿还方面,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性债务偿还准备金制度,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实行专户核算(第二十二条)。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性债务偿还的相关程序(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三)加强政府性债务的风险防范与控制。为保证政府性债务风险可控,《办法》规定了以下措施:一是市、区政府应建立政府性债务监测预警机制,制定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应急预案(第二十六条);二是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统计分析制度和债务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实时监控(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三是建立对政府性债务的统一评估制度,并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举借下一期政府性债务的监控依据(第三十条)。
(四)强化政府性债务的责任监督。一是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性债务的监督,规定市、区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编制、批准、变更和执行情况(第十五条),并将政府性债务偿还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二十一条);二是建立区政府性债务的备案制度,加大市政府对区政府性债务的监督力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三是要求财政、发改部门和审计、监察机关应加强对举借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四是将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和偿还情况,列入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畴,(第三十二条),以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力度。
(五)其他。《办法》主要是针对政府直接债务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而对于政府或有债务,则在《办法》附则中作了相应规定,即对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依法提供了直接或者间接担保,以及融资平台为公益性项目举借且以自有资金偿还的债务,因特殊情况无法偿还的,按有关程序批准后纳入政府性债务管理。此外,对于镇政府、街道办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问题,结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镇村债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1﹞211号)的相关要求,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则上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对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借的,应当按规定由上一级政府批准后统筹管理”(第三十六条)。
(撰稿:市法制局法规处 林承 责任编辑 姜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