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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修正案(草案)征集意见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14:48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修订)》)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正式法规项目。起草单位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将《条例(修订)》送审稿报送市法制局审查后,市法制局即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的要求开展了相关审查工作:一是书面征求了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政协社法委,各区政府以及财政、科技、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规划等市政府相关部门和税务、海关共35个单位的意见;二是召开了由火炬高新区所在地的湖里区政府、翔安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部门征求意见会;三是为了进一步拓展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专门召开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听取23家高新区内企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市政府网站和市法制局“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市法制局会同起草单位对草案送审稿作了反复修改,修改过程中,还主动邀请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教科文卫委提前介入指导。7月中旬,市政府分管领导专门召集湖里、集美、翔安、同安等区政府及市编办、发改、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就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和协调,基本形成一致意见。8月中旬,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现将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修正案草案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既征求了市人大、市政协相关专委会,各区政府以及财政、科技、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规划等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又注重倾听高新区内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要求和建议。从书面征求意见、网上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会和管理相对人座谈会的意见来看,对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

(一)关于高新区管理机构职责的调整。起草单位认为,为了适应高新区快速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在法规中进一步明确高新区行使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同时赋予高新区设立财政金库、基本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以及项目用地的组织报批、审核高新区内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的预决算等职责。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市财政等部门认为高新区不是一级政府,不宜设立一级财政金库;市建设部门认为,对基本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应当属于建设部门的职责;市国土资源部门认为关于项目用地的报批应当理清与国土资源部门的职责交叉;市发改等部门认为高新区目前没有财政审核机构,高新区管理机构不宜承担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的预决算。

(二)关于在高新区管理机构实行聘任制和聘用制,建立新型的人事薪酬制度。起草单位认为,为了吸引更多的人才到高新区管理机构工作,留住人才,解决高新区管理机构目前的人才困境,有必要参照成都等外地高新区的做法,在高新区管理机构实行聘任制和聘用制,建立新型的人事薪酬制度。市公务员局认为人事管理制度与薪酬制度不宜在法规中进行规定。

(三)关于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等部门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公窗口。起草单位认为,为了便于与其他部门的直接沟通和协调,便于有关部门在高新区内开展工作,建议在原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在修正案草案中增加规定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等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公窗口的规定。征求意见过程中,市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认为在高新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公窗口有利于相关管理制度的实施,市建设部门则认为在目前审批事项已逐步集中到行政中心办理的情况下,再在高新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公窗口并无必要;市编办认为,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关于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不得在法规中进行规定。

(四)关于高新区的社会事务。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湖里区政府、同安区政府等认为高新区的部分社会事务应由高新区管理机构承担,同时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负责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的相应财政开支。高新区管理机构认为,按照原法规的规定高新区内文教卫生、计划生育、民政等社会事务由所在区、街道承担,高新区管理机构的职责侧重于高新区经济的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没有相应的力量。同时,在税收方面已与相关的区政府进行分成,用于高新区的社会事务管理开支。

(五)关于高新区内企业引进人才问题。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高新区内的部分企业代表提出,由于高新区在人才引进方面没有特殊的优惠政策,致使部分企业在引进紧缺人才时,由于没有达到市里规定的条件,无法享受本市规定的人才优惠政策,企业员工在子女入学、家属就业、户口迁移等方面都面临困难,建议在修正案草案中增加相关的优惠政策。

(六)关于高新区的统一规划。起草部门认为,为了更好地规划建设高新区,应当在修正案草案中规定对高新区的统一规划应当考虑高新区综合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的需要。同时,高新区成片开发新扩建园区建设用地在已批准的高新区总体用地规划区内,由市政府授权高新区管理机构进行收储。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市环保部门认为在编制高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市国土资源部门认为,由高新区管理机构收储高新区成片开发新扩建园区建设用地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此外,此次还征集了加强高新区优惠政策、设立政策园区以及有关立法技术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二、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在对市人大相关专委会、市政协、各区政府、各部门及企业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梳理及反复研究的基础上,市法制局会同起草单位对修正案草案逐条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充分吸收和采纳了各方面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高新区管理机构的职责。为了适应高新区发展的需要,修正案草案综合起草单位和各部门的意见,对高新区管理机构的职责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一是明确高新区管理机构行使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二是赋予高新区管理机构制定体制创新、科技创新、人才引进政策和措施的职责;三是规定高新区实行单列财政预算,并入市本级预算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四是规定高新区管理机构负责高新区内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五是增加规定高新区管理机构负责高新区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工作。

(二)关于在高新区管理机构实行聘任制和聘用制,建立新型的人事薪酬制度。鉴于高新区管理机构在新型人事制度与薪酬管理制度方面尚未开展试点工作,也没有相应的实践经验,立法的条件和时机也不成熟,因此修正案草案采纳市公务员局的意见,对此未作规定。

(三)关于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等部门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公窗口。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修正案草案没有增加规定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等部门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公窗口,原法规规定的工商、税务、公安在高新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公窗口保持不变。

(四)关于高新区的社会事务。考虑到设立高新区的目的在于服务高新区内的企业,推动高新区快速发展,高新区内的社会事务由所在区、镇(街)承担较为合理。至于高新区内社会事务管理的费用,可不通过修正案草案予以规范。

(五)关于高新区内企业引进人才问题。为了解决目前高新区企业引进人才方面存在的困难,修正案草案采纳了部分高新区企业的意见,在第十四点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表述为:“支持高新区企业和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引进国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市、区有关部门和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提供便利。

建立高新区人才引进工作协调机制,由高新区管理机构组织市、区有关部门定期研究人才引进工作的突出问题。”

(六)关于高新区的统一规划。修正案草案采纳了市环保部门的意见,增加规定了在编制高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同时,结合市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在已批准的高新区规划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由高新区管理机构组织申报,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手续,并由高新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此外,根据各方面意见,还对修正案草案中部分文字内容一并作了修改。

 

                                                                         (市法制局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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