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规定》解读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14:18为了适应我市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发展,不断丰富市民“菜篮子”的需要,2013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将修订《厦门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列入正式规章项目。今年9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经修订的《规定》(草案),10月14日,刘可清市长签署市政府令第154号,正式公布《规定》,并确定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0月,厦门市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了《规定》(市政府令第47号),对厦门市规范水产品批发行为,丰富市民的“菜篮子”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原《规定》的一些条款已明显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虽然该《规定》已经1997年、2002年和2007年三次修正,但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某些制度设计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适应,如原《规定》设定的水产品批发市场外交易的审批制度以及交易管理费收取制度,这些制度因与目前形势不符,已不再执行;二是随着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重视,特别是《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对水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依法对《规定》予以补充完善。此外,随着目前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政策逐步从管制为主向服务为主转变,国家也要求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抓紧清理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修订、废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因此,有必要根据厦门市当前水产品批发市场实际,并结合规章立法后评估情况,对原《规定》进行一次全面修订。
即将施行的《规定》共20条,在原有《规定》基础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主要从水产品批发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
(一)关于水产品批发市场
在《规定》修订过程中,如何对水产品批发市场进行准确界定,一直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现实生活中,人们很难对零售和批发作出非常明确的区分,而只有明确了水产品批发市场的范围,才能使《规定》的相关制度设计真正落实到实处。针对《规定》所面临的困境,《规定》设计了水产品批发市场的目录管理制度,即《规定》所规制的就是纳入目录的水产品批发市场,对于未纳入目录的,则由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依职权进行查处。
(二)关于主管部门
在水产品批发市场主管部门的确定方面,目前我市水产品批发市场主管部门是市海洋与渔业局,其下属事业单位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考虑到近期国家在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可能进行较大调整,为此,《规定》较好地把握了确定性和灵活性的统一,即规定“市渔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水产品批发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水产品批发市场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一是明确了市渔业主管部门是本市水产品市场本身的监管主体;二是确立了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机构的相应法定地位和职责。
(三)关于规划建设
为规范我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的合理布局,积极引导水产品批发市场的开办者、经营者提升管理水平,《规定》分别在水产品批发市场的规划建设方面做了相应规定:一是由市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商务等部门组织编制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专项规划(第五条),以体现水产品批发市场规划的规范、有序;二是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项目经立项审批后,发改、商务等审批部门应当依职权分工将立项批复抄送市渔业主管部门(第六条),以体现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相互协调和衔接;三是由市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水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规范,并组织实施(第七条),以体现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高起点和高标准。
(四)关于市场准入
对于水产品批发究竟采取哪一种管理模式,也是《规定》修订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目前我市水产品批发市场主要分布在中埔、高崎、集美等地,开办者包括厦门市鹭露水产有限公司、厦门厦商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中埔蔬菜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福建省源香冷储物流有限公司等。基于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制,我市水产品批发管理只是原则性地规定“水产品批发实行进场交易制度”(第九条),同时规定“限制在水产品批发市场周围从事水产品的批发交易。”
(五)关于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强化水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是修订原《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规定》从不同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了开办者应当履行的相应职责,规定开办者对市场内发生的水产品安全生产事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二是分别在建立查验制度和交易台账等方面细化了经营者应当遵守的规定,严格实行水产品溯源制度(第十三条);三是禁止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以及依法禁止交易的水生野生动植物等水产品进行交易(第十四条);四是对按规定需要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水产品进行了相应规范(第十五条);五是强化了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机构的安全监测制度,规定监督抽查每个月不得少于一次,对检测不合格的水产品,要暂停交易,一年内累计二次被责令暂停交易的同一产地同一品种水产品,不得交易(第十六条),从而在不同环节强化了对水产品质量的安全监管。
(六)关于处罚
切实增强对水产品批发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也是《规定》力图解决的一个问题,但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在法律、法规等上位法规定的处罚种类、罚款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因此,《规定》只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作出相应规定。如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提高了对开办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下限,即由2000元提高到5000元(第十七条),增强对开办者违反规定义务的惩戒力度。另外,针对水产品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经营者未落实查验制度、台账制度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已针对这些情形设定相应处罚的,《规定》对此未作重复规定,仅作原则性规定,即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的,由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第十八条)。
(撰稿:厦门市法制局法规处林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