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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特区立法权 引领和保障特区改革先行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13:12

当前,全国上下正掀起学习和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热潮。特区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理应在一些重大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改革,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积累可以复制的经验;同时,改革先行,也是特区增创新优势的内在要求。改革,就是创新,要“超常规”。而有些规则是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而改革的核心就是制度创新。同时,改革也必须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实施,“超常规不违规”,必须按照依法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这样,清除制度障碍也就成为改革的必要途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通过了一系列的具体改革措施,都相应地按程序提出了修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上海自贸区改革,就是通过法定程序作出暂停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试验。就经济特区而言,改革先行,必然面对一些制度障碍;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尚未修改之前实施改革,对有关规定必须予以变通。国家设立经济特区,赋予特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使命,同时也授予特区立法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济特区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这就是特区改革先行的制度保证,也是当前特区拥有的最大政策优势。在全面深化改革大潮中,用好特区立法权,引领和保障一些重大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率先实施,大有作为。最近,根据福建省委省政府部署,厦门特区通过制定特区法规在商事制度改革方面先行一步,得到了国家有关方面的高度肯定。 

用足用活特区立法权,是一篇大文章,需要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探寻和遵循发展规律,完善民主立法的工作机制。

(一)思想上,坚持敢为天下先的特区精神。厦门特区应结合实际,选择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作为改革的突破口,在创新商事主体登记制度、实现外商投资便利化、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海峡两岸交流合作、加快行政职能转变、完善社会治理等方面,准确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遵循宪法的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作为变通规定,从而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推进有关改革有序先行。

(二)行动上,坚持立法的科学性。立法与改革、发展决策相结合、相适应,是立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探寻和遵循发展规律,是立法质量的保证。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摸着石头过河,从实践中摸经验摸规律,将特区工作创新中一些经验及时上升为法的规定,特区立法就有了特色、有了生命。同时,要大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勇于推进理论创和实践创新。近年来,厦门市政府大力推行立法课题研究,形成了一系列的理论成果,现在就是要抓住改革机遇尽快转化为立法实践。 

(三)机制上,坚持民主立法。良法是法治的要义,是执法的基础和保障。法的本质在于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据利益。立法民主,就是集中民智、体现民意。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群众首创精神,方可凝聚共识。在美丽厦门共同缔造实践中,立法工作必须坚持开门立法,拓宽群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完善听取民意、采纳意见的机制,让立法听证、立法辨论及立法决策公开形成常态,让人民群众真正关心立法、参与立法,并遵守法规并监督实施,从而使特区立法在引领和保障改革先行实践中,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

 

 

                                                             (撰稿:厦门市法制局 丁贤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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