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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厦门特区立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12:47

一、厦门经济特区立法的经验和成果

厦门经济特区自1994年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授权以来,至今已经走过了二十个年头。20年来,厦门特区先后制定法规100余件,现行有效89件。特区法规覆盖了经济建设、城市管理、资源利用与保护、环境生态、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既有对改革开放、敢试先行履职的总结。也有对密切两岸往来、筹划海西蓝图的探索;既有对境内社会民生的涵括,也饱含着对海外侨胞、台湾同胞权益的保护。这些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厦门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加强城市管理、改善投资环境、增创经济特区新优势,对于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做好对台工作、密切两岸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在市场经济立法方面,厦门在经济特区经济制度创新上先行先试,致力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不断解放和发展。二十年来,厦门经济特区制定了诸如《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一系列涉及经济发展的法规,占法规总数的近三分之一。通过关于所有制结构、企业制度、市场体系、行政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尝试,加快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大力提高市场效率、强化维护公平竞争、推动经济建设步入又好又快的发展轨道,获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在社会管理立法方面 ,厦门以和谐发展为目标、为构筑现代文明、生态和谐的人居城市提供法律保障。厦门把改善环境、构建城市建设与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作为立法重点,相继制定出台了港口管理、海域使用、城市规划、建筑质量、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方面的法规。如《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条例》、《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厦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厦门市旅游管理条例》、《厦门市港口管理条例》等都是立足于为环境保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所提供的法律保障。

(三)在社会保障立法方面,厦门探索出一条社会福利保障和弱势群体保护相结合的法制化道路,确保全社会各阶层群体都能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目前,厦门已形成了由《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地方法规引领的,包括工伤、医疗保障等政府规章在内的社会保障法制体系。近年来,厦门更加注重民生保障,先后出台了《厦门市法律援助条例(修订)》、《厦门市基层卫生服务条例》以及《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修订)》等,都是涉及民生,为广大市民所关注的领域。

(四)在涉台、涉外立法方面,厦门在海峡西岸经济建设的探索中始终突出涉外、涉台立法,促进对外开放,完善外商投资环境。根据厦门特区具有的侨、台、外的特点,厦门先后制定了《厦门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厦门市荣誉市民授予办法》、《厦门市归侨侨眷权益保障条例》、《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条例》、《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等涉外、涉台法规,通过立法不断完善厦门经济特区的投资法制环境,为厦门在海峡西岸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中心城市地位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总之,20年来厦门经济特区立法在市场经济、社会管理、社会保障以及涉台涉外等几个方面都卓有成效,为经济特区打下了良好的法制基础,使经济特区社会与经济的发展逐步走上了法治的轨道,作为我国地方立法的典范,厦门经济特区立法具有鲜明的开创性和特殊性。

二、厦门经济特区立法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厦门经济特区立法在取得可喜成绩的同时,也需要我们注意和处理好一些问题。

(一)厦门经济特区立法权和较大市立法权之间的关系。厦门市在2000年依据《立法法》取得较大市立法权和2010年厦门经济特区扩大到全市之后,早期在厦门存在的“一市两制”或“一市两法”问题可以说得到解决。但按照《立法法》规定,厦门市仍然拥有两个立法权,即厦门经济特区立法权和较大市立法权,这两者的关系在今后厦门的立法活动中需要合理应对和厘清。

(二)厦门经济特区立法权建立的法律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关系。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和《立法法》的规定。厦门经济特区行驶经济特区立法权。可以在不与宪法相抵触以及遵循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先行先试,率先立法,或者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地方性法规作变通性规定,这就意味着厦门特区的法律制度有可能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地方性法规有不一致的地方,这也需要我们关注。

(三)厦门经济特区法律制度与台湾等地区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厦门特区与台湾隔海相望,鸡犬相闻,交往十分频繁,同时作为沿海重要港口城市与很多海外国家交往也比较多,而台湾和这些海外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法律制度,在频繁的交往中,各种区域法律事务和问题会应运而生,比如区域法律冲突和区域司法协助等等。因此,处理好厦门经济特区法律制度与台湾等地区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也是我们需要面临的问题。

三、完善厦门经济特区立法的思考

(一)应对特区法制一体化的挑战,把立法优势转化为法治优势和发展优势

 经济特区很长一段时期以来,除海南省外,深圳、厦门、汕头、珠海四个经济特区的范围均小于所在市的行政区域范围。由此出现了在“一市”范围内要分别适用经济特区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形,即所谓的“一市两法”问题。这既影响了立法效益,也增加了法律适用的难度。2010年,国务院批准厦门的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全市行政区域。这为充分发挥经济特区立法的作用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极大地释放经济特区立法先行先试的能量,使经济特区立法能够更好地发挥立法试验田作用。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切实提高执行能力,把立法优势转化为法治优势和发展优势。我们应当认识到,特区一体化并不只满足于“岛内外”一体化,而是要将一体化后的大特区放在全国改革开放的大格局中,为厦门特区的继续发展奠定制度基础。我们应当以岛内外一体化和跨岛发展为契机,深度学习借鉴市场经济体制下带有共性的城市先进法律制度、法治理念,加大立法力度,加快立法步伐,为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建设提供范例。

(二)不断创新特区立法,用好特区立法权

 回顾经济特区建设几十年,经济特区早期立法工作的中心在于“创”,开创市场经济管理规则和单项法规。现在厦门经济特区的立法应该在于“试”,运用中央赋予的两岸关系中的先试先行政策,恰如其实际需要,用特区立法把某项先试的事业,保障其实现,使其有法可依。特区立法要超越过去,构筑未来,就需要继续解放思想,大胆借鉴国外和境外的有益立法成果,认真把握特区发展的规律和趋势。

 厦门经济特区创建伊始,经济特区和特殊优惠政策曾经一度相辅相成。但当我国市场取向改革演变到一定阶段,特殊优惠政策的负面效应愈来愈凸现。客观上要求必须从特殊优惠向普遍优惠转变,以体现市场经济所固有的平等竞争。当经济特区告别特殊优惠政策,其功能就必然从政策驱动为主向创新驱动为主转变。与国内其他地区相比,经济特区的基本属性,应当表现为更为开放的政策,更为特殊灵活的管理体制,更为良好的投资环境。如果说以往我国经济特区的发展,在很大程度是依靠特殊优惠政策构造的独特竞争优势,那么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和深化,经济特区以往所拥有的特殊优惠政策逐渐消亡,客观上要求经济特区的发展机制必须实现战略性转变,从过去主要依靠特殊优惠政策转变为主要依靠率先制度创新、产业转型、开放深化。而这一切都要依靠经济特区的立法权加以指引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好经济特区的立法权,为超前制度创新和深化对外开放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实现由政策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

(三)充分发挥对台优势区位,深入开展涉台立法工作

 要坚持从厦门的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出发,使制定的法规、规章有所创新、有所突破。地方特色是地方法规规章的生命线,厦门经济特区毗邻金门、台湾。在语言、亲缘、地缘、风俗和文化等方面有相同相通之处。根据国家提出的对台工作新要求,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分别作出了加强“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区建设”的部署。厦门经济特区应紧紧围绕密切两岸关系,构建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区,全面推进对台交流合作的体制机制改革。而这所有的规划和设想都需要法制先行加以保驾护航。厦门应积极利用其区位优势,在中央给予的“先行先试”政策中抓住契机,逐项取得突破性进展。在新的两岸形势的大背景下,厦门有其特有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先试先行,合理合法。这也是新情况、新形势的需要。

 (四)坚持立法的公众参与,继续推进特区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

坚持立法的民主可以使制定的法律更加符合实际。而坚持立法的公众参与也是厦门特区立法工作一直以来的重要的工作理念和工作方法。特区立法的发展历程也是逐步实践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过程。厦门在立法工作中坚持走群众路线,拓展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途径和形式,推进特区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20年来的实践证明,坚持立法的公众参与,可以使立法工作更好地集中民智、反映民意,使立法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也有利于立法规范科学,符合实际,便于执行。总之,公众参与立法是现代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只有保障公民能够参与立法,并为法规的制定提出建议和意见,才有利于保证法规内容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而且能有效地克服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

(五)加强立法监督,着力推动立法后评估工作

 特区法规、规章的出台,重点在于实施。厦门特区政府各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有关法规、规章实施的组织工作。从加大宣传力度、完善配套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等方面着手,强化执法效果。同时,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变化快,特区有的法规和规章公布后,经过一段时期,就可能出现不适应形势发展的情况。这就要求我们依据《厦门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坚持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做到“立、改、废”的统一。

 总之,厦门经济特区立法在经历了以市场经济立法为重点的阶段后,已经进入围绕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进行立法的新阶段,从注重经济领域立法向经济领域与社会领域立法并重转变。厦门应当继续发挥特区立法权的创新优势,在立法上继续创新,不断迎接新的的挑战,建设法治政府,实施可持续发展,促进民主建设,继续争当示范地区,发挥窗口作用,努力形成和发展新的历史条件下经济特区的中国特色。

 

 

                                           (撰稿:厦门市法制局行政执法监督处刘盛 责任编辑 邹家林)

 

参考文献:

[1]梅旭成.浅谈我国经济特区立法权存在的问题与改革思路.法制与经济 2013

[2]崔福海.特区立法权的深圳实践.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
[3]
范经云.浅议我国经济特区立法的基本原则.法制与社会.2013

[4]黄进.让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发挥更大的作用.中国法律发展评论.2012

[5]林明华.30年法制建设的回顾与前瞻.厦门特区党校学报.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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