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改进地方立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12:01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民主法制进程日趋完善、社会治理面临着诸多新问题的新形势性下, 地方立法工作地位愈显重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因此,认真审视地方立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地方立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思考今后地方立法的新思路、新要求,对于正确把握地方立法规律,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促进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一、当前地方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协调难度加大
从立法实践来看,一直存在以下几方面敏感而复杂关系的处理:一是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在地方立法中,立法机关一直在注意防止部门利益倾向的出现,但是,部门之间围绕利益所展开的博弈却始终未停止,部门为了某个具体问题往往会各自找出对己方有利的上位法依据,上级部门政策和文件等规定,意图引导立法机关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断和决策;二是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立法在维护大多数公众利益的同时,也会有一部分公众认为其利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甚至因立法而被“侵犯”,这在涉及城市管理的地方立法方面显得尤为突出;三是政府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在立法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面政府从有利于本行政区域发展的角度出发,希望通过立法规范各类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需要社会公众给予支持;另一方面,社会公众从维护自身权益的角度出发,希望立法能使自己的诉求得到表达,但因不同群体的诉求不同,立法机关无法做到面面俱到。由于上述问题都是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立法机关要在上述关系之间进行反复、深入研究,耗费大量的精力,协调起来难度特别大。
(二)立法技术规范有待提高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拟定了《立法技术规范(试行)》,对于保证地方立法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统一性,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实践中仍缺乏全面的宣传贯彻,尤其是对一些固有的做法,如何按照此文件予以改进,存在一些不同认识和看法,需加强指导,统一认识,对于政府立法人员而言,则需要进一步的学习与研究,以适应该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和空间相对有限
当前人民群众参与立法途径仍相当有限,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等活动不是强制性程序,这就给了政府部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制约了人民参与的空间。在公众无立法动议权的情形下,公众参与具有很强的行政主导色彩,对人民群众的意见如果只是在行政机关内部研究,不予公开说明,就将导致反馈缺失等弊端。因此,需要明确人民参与立法的概念、明确参与方式、参与范围等事项,增强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可操作性。
二、关于改进地方立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要求法律法规准确反映和体现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同时要遵循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坚持以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坚持立改废并重。民主立法则要求法律法规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作为立法机关,在具体工作中需要做好:
(一)在立法活动中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地方立法必须服从于我国单一的立法体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但和国家立法有所区别,不可能对所有需要立法的问题加以规范,国家已经立法的,地方主要是结合本地实际作出补充及细化规定。因此,地方立法必须从整体上把握上位法的立法原意、基本精神,对上位法作出准确、全面、科学的解读。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在此背景下,地方立法在其调整范围和调整事项上只能更加单一化,在内容和体例上不宜追求“大而全”,建议选择走“小而精”的道路,重在管用。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避免和减少操作性不强的“景观式立法”、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管制性立法、行政管理部门主导的部门性立法和地方特色不足的重复性立法。
(二)进一步加强立法协调工作
做好立法协调工作是保证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环节,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关键在于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协调过程的顺利与否也直接关系到立法质量的优劣。一部地方性规章、法规,其内容往往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利益划分,部门之间职责权限如何划分、利益如何分配,往往形成一种博弈,也使立法协调伴随整个地方立法活动的全过程,尤其在规章、法规草案进入审议程序后,协调次数和协调难度也相应增加,是否及时进行协调、协调结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规章、法规条款内容的设置,影响着规章、法规整体质量的高低。
立法的过程,是一个不断认识、协调和正确处理各种矛盾的过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同志曾指出:“立法是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因此,在协调处理立法中的矛盾时应当注意:一是要审慎严谨。立法是给社会生活定规矩,要充分考虑历史现实的因素,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利益诉求。涉及到部门职能划分的,要认真研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同时要尊重群众和人大代表的意见。二是要科学民主。在矛盾协调过程中,要畅通利益表达机制,听取有关方面的各种不同意见,努力找到最佳的利益平衡点,甚至各方面都能接受的妥协点,做到求同存异。三是要有层次进行。相关矛盾已经过行政部门之间多层次、多渠道的沟通协调,仍难以奏效的,可考虑启动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府领导层面主持,进行高层次协调,使争执的矛盾得到妥善解决。
(三)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因此,在立法活动中,拓展人民参与立法的途径,倾听民意、集中民智,在立、改、废各项立法活动中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是落实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也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目前,我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倒》等都规定了公众参与立法,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规定了公众参与立法,因此,在现有基础上,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法律规定,将公众参与立法作为立法特别是地方立法的必经程序,不断扩大公众参与立法的范围和途径,切实保障公众参与立法的权利。要进一步完善人民参与立法的机制。立法主要由立法机关负责,遵循规定的立法程序进行,这一过程中,立法的透明度对于拓展人民有效参与立法途径非常重要。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立法规划,就立法事项征询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立法论证、听证、评估机制,充分发挥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的作用,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提高立法调研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通过互联网及时广泛征集社会各阶层各方面对于立法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立法参与的反馈和评估机制,对于征集的公众意见和建议建立科学、客观的评估和处理标准,对采纳的公众意见和建议作出必要的反馈,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切实增强公众参与立法的实效。
三、结束语
地方立法作为有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当前工作形势下,推进科学立法,就是要深入领会党的十八大报告对立法工作提出的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重点领域工作,坚持民生导向,科学论证,精心组织,全面提高地方立法工作的质量,为美丽厦门战略的实施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
(撰稿:厦门市法制局行政复议应诉处 林庄辉 责任编辑 吴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