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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背景下的市场监管工作转型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06:23

今年11日厦门正式实施商事登记制度以来,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进一步放宽场所登记条件,激发了创业热情和市场活力,截至7月底,全市新设商事主体3.8万户,同比增长81%。在实行“宽准入”政策的同时,改革还要求“严监管”,需要各职能部门发挥市场监管的职能作用,真正做到该放的一定放彻底,该管的坚决管住、管好。

一、改革对市场监管工作转型提出新要求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对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需要进一步推进市场监管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一)监管的便利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改革要实现“便利化”的要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都应当围绕着“便利化”这一总体目标开展。便利化原则要求市场监管工作相应地调整改变,新的市场监管机制和制度也应当实现便利化,也就是在市场监管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实现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便利化,强化对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保护。传统的监管方式带有较强的阶段性、地域性和强制性,表现为行政权力对市场活动的干预,甚至是过度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混淆民事活动与行政监管的边界,从道德的角度使用行政手段强制解决民事争议和纠纷,造成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效性大打折扣。对此,监管工作转型要最大限度地实现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便利化,必须尊重和保护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改变“有罪推定”的监管思维,没有投诉举报,不应随意检查合法经营的企业;必须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厘清行政监管与民事活动之间的界限,发挥市场调节手段而不是强制性的行政手段解决民事争议和纠纷,同时还要加强信息披露制度,保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监管的服务化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重申了“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的理念,并作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遵循之一。市场监管也必须在制度安排、工作流程和监管执法等方面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

首先,在市场监管工作中要树立服务理念,一方面要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进服务态度和水平,多从服务企业、服务群众和服务社会的角度理解和思考市场监管工作;另一方面将一些冷冰冰的管理手段改变为便民高效的服务措施,如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公示制度,将企业硬性接受监管的义务,改变成政府建立公示平台为企业披露信息提供服务。这不仅是制度的变化,更是一种理念的变革。同时还要增强法律意识,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为人民群众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其次,要简化工作流程,减轻经营者的负担。监管工作服务化要求监管工作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提高工作效率。要围绕监管工作的目的目标,压缩工作环节,减少内部审批流转程序,切实地减少企业和群众的负担,能当场办理的马上就办,能一次办结的,不让企业和群众跑两趟。

第三,要实行刚柔并济的监管方式。监管工作本身不是目的,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才是目的,为实现监管工作的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结合,要推广刚柔并济的监管方式,通过合法、合理、合情的提示、教育、劝告、引导等手段,帮助和指导经营者改正违法违规行为,提升监管效能和社会效果。

(三)监管的透明化

公开透明是市场经济的显著特征,也是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市场监管工作转型的方向,监管透明化至少提出四个方面的新要求:

一是监管主体信息透明化,要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行政机关监管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自由裁量基准等等应当向社会公开公示。

二是监管对象信息透明化,商事主体的信息是一种社会公共资源,公开商事主体信息对降低交易成本、稳定市场秩序、推动信用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企业如实披露信息,有利于提高信用评价,增加交易机会,依法公示市场主体的信息,也是企业的客观需求。

三是监管信息透明化,商事主体的监管信息是重要的信用信息,是社会公众和潜在交易相对人了解企业信用状况的重要途径,监管部门应当主动公开。

四是做好信息透明化的保障工作,发挥和运用互联网技术,建立资源共享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立健全公示商事主体信息的法律法规和配套的制度规范,保证信息依法公开,商事主体合法权益受到保护,违反公示义务受到监督和约束。

(四)监管的共治化

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在改革总体目标中,要求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社会共治就是要真正落实“市场在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战略决策,扩大企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和人民群众在市场监管中的参与度和积极性,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还权于市场,放权于社会。市场监管的共治化要求商事主体自负其责、行业组织监督自律、社会公众加强监督,配合行政监管手段,实现多层次、多元化的监管格局。同时,还要求行政监管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形成信用约束机制,督促市场主体守法守信。

二、对市场监管工作转型的几点思考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传统的监管思维、监管机制、监管方式已经不适应改革发展的要求,必须随之调整转变。市场监管工作转型要求转变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手段;要求重视强化企业自律、市场调节和社会监督的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能;要求在实现市场准入“松绑”的同时,监管工作能够“接得住”、“管得好”,市场秩序放而不乱、活跃有序。

(一)监管思维上,要从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的改革要求,就是要将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工商登记不再为行政审批事项把关,倒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厦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通过特区立法,在全国率先实施了“先照后证”的登记制度,先后两次清理审批事项,目前仅保留717项的前置审批事项,其余全部改为照后审批。

1.落实“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各许可、监管部门的职责,形成许可审批与监管责任相统一的监管工作机制,是从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必要条件。首先,要明确各部门对自身作出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承担监管职责;其次,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要明确相应的行政监管部门承担监管职责;再次,对上级部门许可审批的事项,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相对应的行政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2.贯彻落实《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区分无照经营与无证经营的情形,明确许可审批部门的监管职责及相应的监管手段,取消工商部门查处无照无证经营的兜底责任,是从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法律保障。今年10月即将正式实施的《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是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来,以地方立法形式规范调整无照、无证经营行为的首次尝试,这部法规重点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区分无证经营与无照经营,并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明确查处无照、无证经营职责分工,防止推诿扯皮;二是健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按照有利于制止和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原则,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改革后监管职责不缺位、不漏位;三是对涉及民生的重点行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事项,赋予部分行政许可、监管部门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时可以行使查封、扣押权,确保改革后监管力度不放松。贯彻落实好这部法规,有利于健全完善商改后续市场监管机制,有利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透明高效的市场秩序。

(二)监管重点上,要从管主体向管行为转变

改革前,市场监管工作的重点放在经营者亮照经营、查处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年检以及为其他资格资质把关上,这些监管工作也是上级检查、绩效考核、综治考评和文明城市创建的重要考核指标。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市场准入门槛大幅度降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办照成本大幅下降,通过设置门槛来管理市场秩序的传统监管模式也应当相应作出调整,市场监管工作的重点应当从重主体资格资质监管向重市场经营行为监管转变。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要求,改革后要加强商事主体经营行为监管,要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监管效能。各职能部门在加强市场经营行为监管,要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和反垄断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过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要以维护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为核心,将监管执法领域由传统市场向现代商品交易市场延伸,由低端市场向高端市场延伸。

()监管方式上,要从粗放式监管向精细化监管转变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对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精细化、专业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市场监管工作应当有针对性地转变监管方式,将传统的较为粗放的监管方式调整为更加精细的监管方式,解决市场监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焦点问题。

住所和经营场所一直以来都是市场监管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笔者以为,住所与经营场所混同登记是这一难题的症结所在,厦门对住所与经营场所分别登记备案的做法,为解决这一难题做出了积极探索。住所是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是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在监管上采取邮递核查制度,将通过住所无法联系的市场主体移入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属于市场主体备案事项,在监管上采取分类管理、严格管理,做到“该放权的放彻底,该管的管到位”。由市政府制定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针对不同的经营项目,根据法律法规列出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属于目录内的经营场所一律不予备案;对一般经营项目可能涉及禁设区域的,由工商部门抄告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甄别,由许可部门把关;特别针对涉及油烟噪音扰民、高污染、影响城市景观和历史风貌等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实行严格监管,各职能部门形成协调互动机制,齐抓共管。分类监管的做法,既维护了良好的城市品质,又有力地推动了产业转型升级,实现了在“宽准入”的同时“放而不乱、品质不降”的改革目的。

(四)监管手段上,从以行政处罚为主向信用监管转变

以往的市场监管工作中,监管执法人员侧重于行政处罚,容易忽视教育引导等柔性监管措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出监管透明化的要求,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确指出要加强信用监管,强化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并对建立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和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作了详细规定。改革后市场监管工作中,信用监管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而加强和完善信用监管,需要以平台建设为支撑、以信息公示为核心、以信用约束为手段。

1.充分发挥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在信用监管中的载体和支撑作用。厦门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线运行8个月来,共收录、公示了全市29万户商事主体的登记备案信息和上万条信用信息。截至今年623日,平台访问量超过378万人次,查询量累计超过174万次。下一步要继续发挥公示平台的作用,使广大商事主体和社会公众习惯于使用该公示平台,用以查询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年度报告等,改革才有生命力,信用监管才有可靠的载体和依托。

2.健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增加商事主体信用信息透明度。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是信用监管的核心,只有信息向全社会公开,才能接受社会监督,实现信用监管。国务院已经通过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中的职责分工,下一步应当抓紧制定配套规章制度,规范信息公示的原则、内容、流程和监管要求,明确职责分工,确保信息公示合法、准确、及时。

3.打破部门之间信息孤岛,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商事主体的登记备案信息、许可审批信息、监管信息等信用信息分散掌握在各行政部门,尽管各部门分别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各自独立地公开信息,但信息孤立分散,查询信息成本较高,不利于形成规模效应,信用监管难以实现。因此,建议依托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规范信息归集制度,统一信息数据标准,逐步实现登记机关、行政许可、监管部门以及相关事业单位、公用企业单位之间信息数据的互联共享,信息传送顺畅。

4.完善商事主体信用约束机制,使违法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明确商事主体不按期公示年度报告或者通过住所无法联系的,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制定违法商事主体名单制度,将有违法行为的商事主体纳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披露;实行信用警示锁定制度,提示潜在信用风险,限制其办理部分行政事务;制定和规范诚信引导、诚信督导、信用限制、失信惩戒、市场禁入等制度措施,针对商事主体的违法行为和失信情形,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在办理登记、许可、政府采购、政府招投标、出入境、银行贷款等多个领域对其进行限制和约束,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增加信用良好商事主体的交易机会,使严重违法失信商事主体丧失交易机会,直至退出市场,迫使其改正违法行为,引导商事主体和社会讲诚信、重商誉。

(五)监管格局上,从单纯的行政监管向社会共治转变

弱化市场监管行政化、强制化色彩,减少市场运行中行政干预的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社会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共治共管的良好格局,是改革后市场监管工作的发展趋势。由行政监管向社会共治转变,要求加强宣传引导,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强化商事主体的主体意识和主体责任。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开透明,一方面企业的违法失信行为有可能使其陷入社会监督的汪洋大海之中,促使企业优化治理结构,理性经营、守法经营;另一方面商事主体将为自身的疏忽大意埋单,自负其责的主体责任促使其在市场活动中尽职调查、谨慎交易。例如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商事主体对内应当督促股东及时缴足资本,股东之间相互监督,对外不再以注册资本的多少来衡量交易相对人的资信状况,交易前应主动做好尽职调查,工商部门不再查处实行认缴制企业“两虚一逃”的问题。

二是要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扩大行业协会参与度,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作用。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鼓励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的发展,通过开展信用调查、信用报告和信用评级等方式,提供客观公正的企业资信信息。

三是要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尊重市场主体的民事权利,不再以行政手段强制解决民事争议,不再将普通的民事活动纳入行政监管范畴,对股权纠纷、股东资本未到资等民事争议,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

四是要转变行政监管方式,提高行政监管效能。社会共治不是不要行政监管,而是要更好地发挥政府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把该管的管住、管好,维护好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撰稿: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焦勇 责任编辑 姜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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