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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05:05

《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今年厦门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规章正式项目。20147月上旬,起草单位市国资委将《办法》草案送审稿报送审查后,市法制局局即按照相关立法程序,抓紧开展审查工作并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办法》。现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在立法审查过程中,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一是书面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二是分别召开了主要部门征求意见会和部分国有企业座谈会;三是书面征求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意见,组织召开论证会;四是通过市政府网站和市法制局“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各类意见和建议近百条。在此基础上,我局会同起草单位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吸纳了大部分的意见和建议。《办法》(草案)于20141128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1213日,刘可清市长签署厦门市人民政府第157号令,公布了《办法》。《办法》自201521日起施行。

二、相关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一)关于统一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主体

征求意见中,翔安区政府建议明确各区应设立独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机构规格与区直各部门同级,并配备一定的人员编制;集美区政府建议增加“区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内设机构和人员配备,增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表述;市交通运输局建议授权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对城市公共交通等公益性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市港口局认为国有资产船舶具有涉水特殊性,建议国有资产船舶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托有关部门或机构依法实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履职行为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宣传部建议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不纳入本规章规范范围;市财政局和金圆投资集团认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能仅局限于直属特殊机构,市财政局也应当履行金圆集团的出资人职责;火炬管委会提出《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已经明确其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实际由市国资委委托其实施相关职责,建议在《办法》中明确火炬管委会、象屿管委会接受委托履行相应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经研究认为,一是规章不宜直接设定有关机构设置和编制方面的内容,《办法》未硬性规定各区应当设立国资监管机构,而是规定“未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授权一个部门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二是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管资产、管人和管事相统一,责、权、利相一致的管理体制”的要求,目前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其他市政公益类企业应列入国资监管机构统一监管范围。《办法》未采纳市交通运输局和市港口局的意见。同时,考虑到国家对文化、财政等领域的企业之监管主体有特别规定,兼顾我市国有文化资产和金圆投资集团的监管实际情况,《办法》采纳了宣传部、市财政局、金圆集团的意见,明确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可以授权其他部门代表人民政府,对特定的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三是火炬管委会委提出的委托职责在《办法》中不作明文规定,实践中也可以操作。20141113日,市政府办公厅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对此进行了研究和协调, 确定在《办法》中不作明文规定。

(二)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费用

征求意见过程中,市财政局提出因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监管费用已经列入部门年度预算,国有资本支出不宜再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监管费用;还建议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上缴的“利润”修改为“税后利润”,将“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净收入”修改为“国有股份转让收入扣除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咨询费、评估费等相关中介费后的余额”。市审计局也提出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监管费用支出不宜纳入国有资本支出范围。经研究认为,“利润”、“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净收入”的表述在《企业国有资产法》里已有规定,山东、湖北省的法规也有相同表述。关于监管费用是否纳入国有资本支出范围的问题,20141113日,市政府办公厅组织的专题协调会研究认为,有关监管费用可以参照湖北、山东等地立法经验,明确规定属于“国有资本支出”,以利于审计等监管工作开展。因此,《办法》未采纳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意见。

(三)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

征求意见中,市市政园林局提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其政府赋予的对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及信访维稳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依法履行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经研究认为,《企业国有资产法》已经明确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与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分开的原则,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宜再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因此,《办法》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社会公共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业管理及业务指导职能,负责相应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突发事件应对、信访办理等行业行政管理工作。同时,根据市政府常务会的意见,《办法》还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配合社会公共管理部门指导督促所出资企业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应职责。

(四)关于国有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

征求意见过程中,金圆投资集团、住宅建设集团建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参与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的章程制定、修改。厦门港务控股集团建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修改其所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以明确国家出资企业的再出资企业的章程制定、修改事项不适用本办法。经研究认为,参与制定、修改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章程是法律赋予出资人(股东)的法定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就应当依法行使股东修改章程的权利;其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只监管其所出资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办法》采纳了厦门港务控股集团的意见。

(五)关于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聘

征求意见过程中,市监察局建议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本人及配偶、子女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国籍。经研究认为,《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该类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并没有国籍限制;企业管理者与企业之间是合同关系,为达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招聘企业管理者应该广泛吸纳社会各类优秀人才。因此,《办法》对此未作规定。

(六)关于国有资产的定义

征求意见过程中,市监察局提出对国有资产的定义要更清晰明确:国有资产是指政府依据主权或者法律所取得的资产,以及政府以任何形式对企业投资所取得的收益的总和,包括属于国家和国家所属的国资委、占有单位和经营单位所占有的各种资产类型的总和,包括收益;国有资产还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两大组成部分。经研究认为,《办法》主要规范的是企业国有资产,而企业国有资产的定义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规定执行。

(七)关于国有资本营运公司

征求意见过程中,市法学会提出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特别是有关混合所有制方面,如上海出台《关于推进本市国有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企业改制重组应履行法律法规明确的决策程序等;山东省《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指出将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到2020年省属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全面完成,基本建立“国资监管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出资企业”管理架构,建议在《办法》中加以学习借鉴,进一步深化厦门市国有企业改革。部分立法专家提出以设立和规范国有资本营运公司为核心环节,建立起“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国有资本营运公司,国有资本营运公司投资营运企业国有资本”的新型企业国有资本监管体制;还建议国资委在对国企运营管理时,可采用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模式,在高管选任、财务、数据化等三方面购买服务。经研究认为,目前国家、省国资监管部门尚未就建立国有资本营运公司出台相关文件,如何设立、规范尚不明朗,在规章中不宜规定过细,只做原则性规定,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推动建立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完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机制(第八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其所出资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以及其他国家出资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相应企业承担有关重大事项管理的具体职责(第十五条);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模式不成熟,不宜直接在规章中规定。

(八)关于“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征求意见过程中,厦门翔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与《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相比,草案“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增加了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年度投资计划、主营业务范围和职工工资总额等事项,上述事项应是出资企业董事会的管理权限而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权限,建议删除。经研究认为,《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对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的范围已经做了具体规定,《办法》部分采纳了上述意见。

(九)关于审计

征求意见过程中,市审计局建议在《办法》中增加一条“市、区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经研究认为,《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六十五条已经规定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上位法已经规定的,《办法》不再重复表述。

此外,根据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有关意见,《办法》还在立法技术方面进行了相应修改和处理。

(供稿:厦门市法制局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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