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05:06《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2014年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规章正式项目。2014年7月上旬,起草单位市国资委将该规章草案送审稿报送审查后,市法制局即按相关立法程序开展相应的审查工作。2014年11月28日,厦门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办法》草案;12月13日,刘可清市长签署市政府第157号令,正式公布了《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25条,在现行《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框架下,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式要从“管人、管事、管资产”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的精神,分别从实行包括统一监管主体、监管范围和监管制度规范在内的统一监管制度、以“管资本”为主的改革思路明确有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职责等方面作了相应制度设计,以立法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定位,理顺与管理公共事务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明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的方式和路径,完善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现就相关制度解读如下:
一、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监管制度
(一)统一监管主体。《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由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实行统一监管。同时,考虑到国家对文化等领域的企业之监管主体有特别规定,《办法》第四条还明确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可以授权其他部门代表人民政府,对特定的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关于我市相关管委会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办法》中虽未明确规定,但并不排除火炬管委会依照《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其他相关管委会在实践中可由市国资委委托履行相应职责。
(二)进一步统一监管范围。《办法》第二十三条进一步细化了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范围,明确将机关所属企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改革完成之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按规定纳入统一监管范围。
(三)强化统一监管的制度规范。《办法》建立了三项统一监管制度:一是统一规范监管制度的制定程序。即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根据需要针对特定的国家出资企业制定单项规定应当征求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履行备案手续(第七条)。二是统一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即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由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履行(第十七条)。三是统一统计分析。即国家出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报表等资料,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和国家出资企业的分户统计数据(第十八条)。
二、理顺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职责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办法》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改革思路进一步明确有关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下列事项:一是推动建立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完善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机制(第八条)。二是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制度。规定按照年度和任期实行分类考核,作为决定奖惩、确定薪酬的依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三是建立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制度。明确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其所出资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及其他国家出资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相应企业承担有关重大事项管理的具体职责(第十五条)。四是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出现重大投资损失、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等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也应当及时向委派机构报告(第二十条)。五是强化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管理者应当按相应管理权限给予扣发绩效薪金(奖金)或者依法予以处分,并视情节提出相应处理建议(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三、关于出资人职能与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分离
《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部门在厘清相关职责上产生分歧。为解决这一问题,《办法》第六条结合我市实际,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社会公共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业管理及业务指导职能,负责相应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突发事件应对、信访办理等行业行政管理工作,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国有监督管理机构与社会公共管理部门相应的职责分工;同时,《办法》还增加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配合社会公共管理部门指导督促国家出资企业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应职责”的规定,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国有监督管理机构与社会公共管理部门相应的职责分工。
(撰稿:厦门市法制局法规处欧明丽 责任编辑 姜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