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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促进快递行业发展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03:34

《厦门市促进快递市场发展若干规定》(审查阶段已将名称修改为《厦门市促进快递行业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是2015年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规章正式项目。今年年初,起草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将《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报送审查后,市法制局即按照相关立法程序,抓紧开展相应审查工作,主要是广泛征求了各区政府、相关部门、部分快递企业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此基础上会同起草单位对《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反复研究和修改,形成了《若干规定(草案)》。618日,市政府召开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若干规定(草案)》。根据相关要求,现将《若干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市法制局在立法审查过程中,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一是书面征求了市人大相关专委会、市政协社法委、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以及市快递协会等近50家单位的意见;二是召开了由市发改委、教育、公安、财政、国土房产、建设、规划、交通运输以及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单位参加的部门征求意见会;三是专门组织召开了由顺丰、圆通、申通、DHLUPS等不同类型快递企业参加的行政相对人座谈会,认真听取部分快递企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四是为进一步提高科学立法水平,举行专家论证会,邀请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相关快递行业专家参加,进一步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五是通过市政府网站、市法制局“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不断拓展公民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经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各类意见和建议百余条。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我局又会同起草单位对《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吸纳了大部分的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统一认识,3月底市法制局再次就《若干规定(草案)》书面征求了市政府相关主要部门的意见。618日,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规定(草案)》。624日,根据新修订的《立法法》的相关要求,市政府以厦府〔2015165号文的形式发布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快递行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若干规定》自201581日起施行。

二、相关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从书面征求意见、召开部门征求意见会、行政相对人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对《规定(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

(一)关于名称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部门和专家提出《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将促进发展的客体界定为快递市场不妥,且与内容不相匹配。建议参照省政府出台的《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省政府规章),将名称中的“快递市场”修改为“快递行业”。经研究,我局采纳了上述建议,将《若干规定(草案)》的名称修改为《厦门市促进快递行业发展若干规定》。

(二)关于快递企业的界定

专家论证会上,有专家提出《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对“快递企业”的界定不够准确,因为根据《邮政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快递企业是指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即快递企业是不包括邮政企业的。故建议予以调整。市邮政管理局认为,实际工作当中邮政企业的EMS主要是从事快递服务业务,因此应适用《若干规定》。对此,经研究,我局综合专家和市邮政管理局的意见,参照交通部《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3年第1号)的相关表述,对“快递企业”的定义进行了完善,即“本规定所称快递企业,是指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的企业”(第二条第二款)。

(三)关于用地优惠政策

部门征求意见时,市国土房产局认为考虑到快递行业从属物流的范畴,而目前我市运输型物流地价属商业服务类,快递行业用地地价无法直接适用工业用地政策,故建议将《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中的“支持快递企业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闲置土地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快递产业园区、快件分拨中心,相应建设项目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修改为“支持将工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用于快递业发展,建设快递产业园区、快件分拨中心。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的,经批准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经研究,我局采纳了市国土房产局的意见,规定“支持快递企业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快递产业园区、快件分拨中心,相应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的,经批准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第六条第二款)。

(四)关于财政扶持政策

征求意见过程中,市财政局提出,根据中央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实际需求统筹安排,不宜硬性规定,故建议将《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中的“市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应当统筹安排现代服务业、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专项资金,明确一定比列,专门用于支持快递行业发展。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规定,对下列快递服务活动予以相应财政扶持:……”修改为“市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应当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财政资金用于支持快递行业发展,主要对下列快递服务活动予以相应财政扶持:……”。同时,市财政局还认为,市邮政管理局作为省属部门,由其单独会同我市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并非妥当,建议由我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为宜。经研究,我局基本采纳了市财政局的意见,相应内容调整为:“市交通运输、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等部门统筹安排财政资金用于扶持快递行业发展,主要对下列快递服务相关活动予以相应财政扶持:……”(第七条)。

另在行政相对人座谈会上,有快递企业提出是否能将租赁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作为快件分拨中心的也纳入财政扶持的范畴。经研究,《若干规定(草案)》采纳了快递企业的建议,将“租赁、改造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作为快件分拨中心的”纳入了财政扶持的范畴(第七条第四项)。

此外,专家论证会上,有专家提出可设立专项扶持、发展资金或者基金,用于支持快递行业发展。对此,经征询市财政局意见,考虑到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防止资金沉淀以及国家对基金的设立有特殊的要求等,故未予采纳。

(五)关于享受总部经济政策的规定

部门征求意见会上,市发改委建议将《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中“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本市总部经济的有关扶持和奖励政策”的表述修改为“符合条件的,经认定可享受本市总部经济有关政策奖励及扶持措施”。经研究,同时结合《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的相关规定,《若干规定(草案)》部分采纳了市发改委的意见,规定“快递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区域性总部、分拨中心、运营中心或者呼叫中心,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本市总部经济的相关扶持政策”(第八条)。

(六)关于支持厦台快递合作的政策

征求意见过程中,市人社局、市台办建议删除有关对台湾地区快递企业到本市设立经营机构给予相应便利的内容,其理由是我市在这方面已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并实现了均等化。经研究,市法制局部分采纳了市人社局和市台办的建议,同时考虑到突出对台特色,《若干规定(草案)》规定:“对台湾地区快递企业到本市设立经营机构的,在商事登记、人员出入境管理等方面给予便利”(第十一条第二款)。

(七)关于快递才培养的规定

专家论证会上,有专家提出推行以企业为中心的职业教育,开展岗位培训,还有专家提出快递人才的学历提升、职业培训等应以职业技术学校、继续教育学校为主开展,以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培养人才。经研究,市法制局部分采纳了专家意见,规定“鼓励本市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开设快递课程、开展相应的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第十二条)。

另在部门征求意见会上,市教育局建议删除对开设快递课程、开展相应的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的本市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应补贴”的内容,理由是目前教育类资金尚无对快递专业设置及培训作出补贴的规定。经研究,《若干规定(草案)》部分采纳了市教育局的建议,删除了上述相应内容。同时,将“开展快递人员从业资格培训及人才教育培训”统一纳入财政扶持的范畴(第七条第四项)。

(八)关于快递车辆通行便利政策

书面征求意见中,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提出从事快递服务的车辆除了符合国家邮政行业标准外,还须符合公安部车辆产品目录。此外,还建议对收寄、运输、投递快件的车辆提供通行和临时停车便利应当增加“在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这一前提条件。同时,在专家论证会上,有专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也建议增加相关保证安全的前提条件。经研究,《若干规定(草案)》采纳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专家的意见,一是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快递企业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专用车辆从事快递服务”(第十三条第一款);二是规定,“在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其收寄、运输、投递快件提供通行和临时停车的便利”(第十三条第三款)。

(九)关于快递车辆在我市桥梁、隧道通行的政策

书面征求意见中,市交通运输局建议对从事快递服务的机动车辆实行桥梁、隧道通行优惠的,应当设定一定的条件,具体办法可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邮政管理局制定。考虑到通行优惠政策应当具有普惠性质,且能够直接操作,经研究,《若干规定(草案)》未采纳市交通运输局的意见,规定“从事快递服务的机动车辆在本市需要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桥梁、隧道通行时,可以同等享受重点物流企业的车辆通行优惠政策”(第十四条第一款)。

(十)关于设置智能快件箱的规定

征求意见过程中,市建设局、市规划委建议对新建公共建筑、住宅区、商业楼宇应当将智能快件箱的设置纳入社区服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但无需要求同步施工。另有市民通过电子邮件建议对一些有条件的区域也可将设置智能快件箱纳入同步规划、同步设计的范畴。经研究,我局采纳了市建设局、市规划委以及相关市民的意见,规定“新建公共建筑、住宅区、商业楼宇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应当将智能快件箱的设置纳入社区服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第十九条第一款)。

专家论证会上,有专家还建议增加“鼓励老旧小区改造加装智能快件箱并给予补贴”的内容。经研究,《若干规定(草案)》未直接采纳,但可在后续相关配套措施的制定中加以研究和采纳。

此外,根据相关部门以及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有关意见和建议,我局还就《若干规定(草案)》存在的一些文字和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作了相应修改和完善。

(供稿:厦门市法制局法规处)

关于《厦门市促进快递行业发展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厦门市促进快递市场发展若干规定》(审查阶段已将名称修改为《厦门市促进快递行业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是2015年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规章正式项目。今年年初,起草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将《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报送审查后,市法制局即按照相关立法程序,抓紧开展相应审查工作,主要是广泛征求了各区政府、相关部门、部分快递企业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此基础上会同起草单位对《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反复研究和修改,形成了《若干规定(草案)》。618日,市政府召开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若干规定(草案)》。根据相关要求,现将《若干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市法制局在立法审查过程中,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一是书面征求了市人大相关专委会、市政协社法委、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以及市快递协会等近50家单位的意见;二是召开了由市发改委、教育、公安、财政、国土房产、建设、规划、交通运输以及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单位参加的部门征求意见会;三是专门组织召开了由顺丰、圆通、申通、DHLUPS等不同类型快递企业参加的行政相对人座谈会,认真听取部分快递企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四是为进一步提高科学立法水平,举行专家论证会,邀请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相关快递行业专家参加,进一步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五是通过市政府网站、市法制局“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不断拓展公民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经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各类意见和建议百余条。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我局又会同起草单位对《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吸纳了大部分的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统一认识,3月底市法制局再次就《若干规定(草案)》书面征求了市政府相关主要部门的意见。618日,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规定(草案)》。624日,根据新修订的《立法法》的相关要求,市政府以厦府〔2015165号文的形式发布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快递行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若干规定》自201581日起施行。

二、相关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从书面征求意见、召开部门征求意见会、行政相对人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对《规定(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

(一)关于名称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部门和专家提出《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将促进发展的客体界定为快递市场不妥,且与内容不相匹配。建议参照省政府出台的《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省政府规章),将名称中的“快递市场”修改为“快递行业”。经研究,我局采纳了上述建议,将《若干规定(草案)》的名称修改为《厦门市促进快递行业发展若干规定》。

(二)关于快递企业的界定

专家论证会上,有专家提出《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对“快递企业”的界定不够准确,因为根据《邮政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快递企业是指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即快递企业是不包括邮政企业的。故建议予以调整。市邮政管理局认为,实际工作当中邮政企业的EMS主要是从事快递服务业务,因此应适用《若干规定》。对此,经研究,我局综合专家和市邮政管理局的意见,参照交通部《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3年第1号)的相关表述,对“快递企业”的定义进行了完善,即“本规定所称快递企业,是指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的企业”(第二条第二款)。

(三)关于用地优惠政策

部门征求意见时,市国土房产局认为考虑到快递行业从属物流的范畴,而目前我市运输型物流地价属商业服务类,快递行业用地地价无法直接适用工业用地政策,故建议将《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中的“支持快递企业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闲置土地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快递产业园区、快件分拨中心,相应建设项目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修改为“支持将工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用于快递业发展,建设快递产业园区、快件分拨中心。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的,经批准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经研究,我局采纳了市国土房产局的意见,规定“支持快递企业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快递产业园区、快件分拨中心,相应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的,经批准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第六条第二款)。

(四)关于财政扶持政策

征求意见过程中,市财政局提出,根据中央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实际需求统筹安排,不宜硬性规定,故建议将《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中的“市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应当统筹安排现代服务业、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专项资金,明确一定比列,专门用于支持快递行业发展。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规定,对下列快递服务活动予以相应财政扶持:……”修改为“市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应当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财政资金用于支持快递行业发展,主要对下列快递服务活动予以相应财政扶持:……”。同时,市财政局还认为,市邮政管理局作为省属部门,由其单独会同我市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并非妥当,建议由我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为宜。经研究,我局基本采纳了市财政局的意见,相应内容调整为:“市交通运输、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等部门统筹安排财政资金用于扶持快递行业发展,主要对下列快递服务相关活动予以相应财政扶持:……”(第七条)。

另在行政相对人座谈会上,有快递企业提出是否能将租赁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作为快件分拨中心的也纳入财政扶持的范畴。经研究,《若干规定(草案)》采纳了快递企业的建议,将“租赁、改造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作为快件分拨中心的”纳入了财政扶持的范畴(第七条第四项)。

此外,专家论证会上,有专家提出可设立专项扶持、发展资金或者基金,用于支持快递行业发展。对此,经征询市财政局意见,考虑到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防止资金沉淀以及国家对基金的设立有特殊的要求等,故未予采纳。

(五)关于享受总部经济政策的规定

部门征求意见会上,市发改委建议将《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中“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本市总部经济的有关扶持和奖励政策”的表述修改为“符合条件的,经认定可享受本市总部经济有关政策奖励及扶持措施”。经研究,同时结合《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的相关规定,《若干规定(草案)》部分采纳了市发改委的意见,规定“快递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区域性总部、分拨中心、运营中心或者呼叫中心,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本市总部经济的相关扶持政策”(第八条)。

(六)关于支持厦台快递合作的政策

征求意见过程中,市人社局、市台办建议删除有关对台湾地区快递企业到本市设立经营机构给予相应便利的内容,其理由是我市在这方面已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并实现了均等化。经研究,市法制局部分采纳了市人社局和市台办的建议,同时考虑到突出对台特色,《若干规定(草案)》规定:“对台湾地区快递企业到本市设立经营机构的,在商事登记、人员出入境管理等方面给予便利”(第十一条第二款)。

(七)关于快递才培养的规定

专家论证会上,有专家提出推行以企业为中心的职业教育,开展岗位培训,还有专家提出快递人才的学历提升、职业培训等应以职业技术学校、继续教育学校为主开展,以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培养人才。经研究,市法制局部分采纳了专家意见,规定“鼓励本市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开设快递课程、开展相应的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第十二条)。

另在部门征求意见会上,市教育局建议删除对开设快递课程、开展相应的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的本市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应补贴”的内容,理由是目前教育类资金尚无对快递专业设置及培训作出补贴的规定。经研究,《若干规定(草案)》部分采纳了市教育局的建议,删除了上述相应内容。同时,将“开展快递人员从业资格培训及人才教育培训”统一纳入财政扶持的范畴(第七条第四项)。

(八)关于快递车辆通行便利政策

书面征求意见中,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提出从事快递服务的车辆除了符合国家邮政行业标准外,还须符合公安部车辆产品目录。此外,还建议对收寄、运输、投递快件的车辆提供通行和临时停车便利应当增加“在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这一前提条件。同时,在专家论证会上,有专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也建议增加相关保证安全的前提条件。经研究,《若干规定(草案)》采纳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专家的意见,一是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快递企业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专用车辆从事快递服务”(第十三条第一款);二是规定,“在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其收寄、运输、投递快件提供通行和临时停车的便利”(第十三条第三款)。

(九)关于快递车辆在我市桥梁、隧道通行的政策

书面征求意见中,市交通运输局建议对从事快递服务的机动车辆实行桥梁、隧道通行优惠的,应当设定一定的条件,具体办法可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邮政管理局制定。考虑到通行优惠政策应当具有普惠性质,且能够直接操作,经研究,《若干规定(草案)》未采纳市交通运输局的意见,规定“从事快递服务的机动车辆在本市需要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桥梁、隧道通行时,可以同等享受重点物流企业的车辆通行优惠政策”(第十四条第一款)。

(十)关于设置智能快件箱的规定

征求意见过程中,市建设局、市规划委建议对新建公共建筑、住宅区、商业楼宇应当将智能快件箱的设置纳入社区服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但无需要求同步施工。另有市民通过电子邮件建议对一些有条件的区域也可将设置智能快件箱纳入同步规划、同步设计的范畴。经研究,我局采纳了市建设局、市规划委以及相关市民的意见,规定“新建公共建筑、住宅区、商业楼宇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应当将智能快件箱的设置纳入社区服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第十九条第一款)。

专家论证会上,有专家还建议增加“鼓励老旧小区改造加装智能快件箱并给予补贴”的内容。经研究,《若干规定(草案)》未直接采纳,但可在后续相关配套措施的制定中加以研究和采纳。

此外,根据相关部门以及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有关意见和建议,我局还就《若干规定(草案)》存在的一些文字和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作了相应修改和完善。

(供稿:厦门市法制局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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