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02:43《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正式法规项目。2015年7月初,起草单位市规划委将《规定》草案送审稿报送审查后,市法制局即按照相关立法程序,抓紧开展审查工作,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建设项目各方参与者代表、有关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此基础上会同起草单位、市政务中心管委会对《规定》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反复研究和修改,吸纳了大部分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规定(草案)》。10月23日,市政府召开第9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规定(草案)》。10月29日,市政府以议案的形式将《规定(草案)》正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相关规定,现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市法制局在立法审查过程中,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一是书面征求了市人大、政协相关专委会,各区政府,厦门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意见;二是召开了由发展改革、国土房产、建设、政务中心管委会等主要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会,并邀请市人大相关专委会到会指导;三是组织召开了行政相对人座谈会,认真听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建设项目各方参与者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四是为提升立法的科学性,举行了专家论证会,集中听取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等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五是通过市政府网站和市法制局“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广泛听取民意。经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各类意见和建议120余条。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我局会同起草单位、市政务中心管委会对《规定》草案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吸纳了大部分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规定(草案)》。10月13日,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了《规定(草案)》专题协调会,各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就《规定(草案)》内容基本达成了共识。10月23日,市政府召开第9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规定(草案)》。10月29日,市政府以议案的形式将《规定(草案)》正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相关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从书面征求意见,召开部门征求意见会、行政相对人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对《规定(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调整范围
在部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市建设局提出,法规规制的内容应当与题目一致,“多规合一”定位于规划,与建设项目审批没有必然联系,建议不将项目审批纳入“多规合一”定义之中。市发改委提出,目前我市项目审批部分尚不成熟,且在国家推行审批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审批政策随时面临调整,建议不将项目审批部分纳入此次立法。经我局研究认为,积极推动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再造,不断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是我市多规合一工作所着力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方面,改革的经验和创新成果有必要通过立法加以固化和提升;另一方面,打破固有制度框架的做法,也需要制度保障,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故《规定(草案)》未采纳市建设局和市发改委的意见,并专章对建设项目生成与审批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考虑到该项工作仍处在不断探索之中,具体的审批事项变化的可能性较大,《规定(草案)》本着宜粗不宜细的原则,仅从制度层面作出原则性规定,以此保持法规的相对稳定性。
(二)关于多规合一管理体制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市建设局和部分专家学者提出,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的法律属性和法定职责不明确,建议对该机构准确定位。经研究,《规定(草案)》采纳了上述意见,规定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多规合一协调管理机构负责多规合一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四条第一款),并对其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第四条第二款)。此外,市农业局建议增加区级多规合一管理机构的规定,经研究,《规定(草案)》采纳了市农业局的意见,规定“区多规合一协调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多规合一的协调、管理工作”(第四条第三款)。
(三)关于空间战略规划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部分专家学者及市环保局、港口局等部门认为,空间战略规划的编制要求不宜细化,建议只作原则性规定。经研究,《规定(草案)》未采纳上述意见,一方面,明确对空间战略规划的具体要求,可以凸显地方特色;另一方面则是保持对空间战略规划编制的刚性约束。
此外,针对空间战略规划的修改条件,有专家建议符合法定情形的,由“可以修改”改为“应当修改”,经研究,《规定(草案)》采纳了专家意见,作了相应修改;港口局建议增加“涉及空间规划的专业规划经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审批,提出调整意见的”作为修改空间战略规划的情形之一,经研究,《规定(草案)》部分采纳了港口局的意见,规定涉及空间的规划与空间战略规划应当统一“出进口”,即“涉及空间的规划应当经多规合一协调机构组织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或者依法上报审批”(第十一条),“经上报审批的涉及空间的规划与空间战略规划不一致的,应当将符合空间战略规划的规划相应内容纳入综合平台,并由市人民政府对其他内容及时予以处理”(第十四条)。
(四)关于承诺制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市建设局提出,承诺制尚未试点,不宜全面放开,建议将“实行”改为“推行”;市交通局建议承诺事项清单由市政府批准后统一公布。为此,经研究,《规定(草案)》采纳了市建设局和市交通局的意见,规定推行建设项目审批承诺制度,审批承诺事项清单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统一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此外,市水利局以及部分专家学者认为,项目审批改为承诺,是对原有审批制的较大突破,应加强事后监管。为此,经研究,《规定(草案)》采纳了上述意见,按照放管结合的原则,通过信用监管、随机抽查、违法名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多项举措,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避免推行承诺制可能产生失信违诺情形激增的风险。
(五)关于并联审批
在行政相对人座谈会上, 部分建设项目参与者提出,为确保并联审批真正发挥成效,应当做好部门之间的衔接,建议相关部门统一公布收件材料目录,避免不同部门之间审批互为前置;同时,建议增加并联审批时限、审批信息及时公布等相关规定。为此,经研究,《规定(草案)》采纳了上述意见,建立了统一公布制度,规定“按照审批流程优化、办事环节衔接、申请信息共享、申请材料不重复的原则,统一公布建设项目分阶段的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第二十条)。同时,为提升审批透明度,《规定(草案)》规定“审批部门应当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向建设项目参与者公开审批进度”(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六)关于建设项目参与者违法名单制度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市水利局建议对建设项目参与者违法名单制度进行细化,授权行业主管部门对违规单位或个人采取禁止、暂时禁止准入等措施,提高宽进严管的可操作性。为此,经研究,《规定(草案)》采纳了市水利局的意见,规定对列入违法名单的建设项目参与者,相关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采取准入限制、资格限定等信用监管措施(第二十八条)。
(七)关于自贸试验区的特别规定
在部门征求意见会上,自贸区管委会建议在建设项目生成与审批方面给予自贸区一定权限,推动改革创新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为此,经研究,《规定(草案)》采纳了自贸区管委会的意见,增加了有关自贸试验区的特别规定,即“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可以对建设项目生成及审批采取简易程序……实施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清单及相应的条件、时限等,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条)。
此外,根据相关意见和建议,市法制局还就《规定(草案)》在立法技术和文字表述方面作了相应修改和完善。
(厦门市法制局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