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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办法》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02:43

《厦门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办法》是今年我市立法计划确定的规章正式项目。起草单位市文广新局起草了《厦门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送审稿)》,并于今年5月份报送市法制局审查。市法制局即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的要求开展了相关审查工作:一是书面征求了市委宣传部、市人大相关专委会、各区政府以及市发改、卫生计生、教育、民宗、民政、财政、规划等30多家单位的意见;二是召开了由各区政府、发改、民政、财政、旅游等单位参加的征求意见会;三是为了增强立法的民主性,专门召开了相对人座谈会,听取我市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意见和建议;四是为了提高立法的科学性,还专门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邀请了文化遗产保护、法律、经济方面的专家学者对该规章草案进行论证;五是为了增加立法的民主性,通过市政府网站和市法制局“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在此基础上,市法制局会同起草单位对该规章草案作了多次研究和修改,形成了《厦门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916日,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该规章草案。922日,厦门市裴金佳市长签署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公布了《办法》,自201512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的情况

从书面征求意见、网上征求意见、部门征求意见会、专家论证会和管理相对人座谈会的意见来看,《办法》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

(一)关于规章名称

2015年市政府立法计划中,该规章的名称拟为《厦门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办法》。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起草部门认为依照目前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体制,应当在规章名称中突出“建设”的内容,与目前相关领导小组的名称相呼应。有部门认为,可以将规章名称修改为“促进……建设办法”或者“促进……保护办法”。还有意见认为直接用《厦门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办法》,既包含保护也包含建设的内容。

(二)关于管理体制的表述

起草部门认为,为了加强对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应当在《办法》中明确规定市、区成立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别由分管文化工作的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担任,文化主管部门则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开展相关工作。征求意见过程中,编制部门认为依照相关规定,不宜在地方立法中对机构、人员编制等问题作出规定。在专家论证过程中,有专家认为在规章中直接规定成立领导小组不符合相关的立法技术规范,可在其他的规范性文件中加以规定。

(三)关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传承人的保护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传承人保护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评选,部分相对人建议要进一步明确评选的标准和程序;二是对于代表性传承人的扶持,部分传承人建议相关的扶持措施要尽可能的明确,落到实处;三是对于濒危的代表性项目,要予以抢救,并优先予以支持。

(四)关于对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重点区域的保护

在今年初政协提案中,有部分提案建议市政府要采取措施对承载闽南传统文化的街区、建筑等进行保护。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在目前城市建设十分迅速的情况下,要注重对闽南文化古迹、古建筑以及传统乡镇、村落等进行保护,从规划入手,在城乡规划上做好对闽南文化的保护,同时在建设过程中,在建筑设计等方面要与闽南文化聚集区相协调。

(五)关于闽南文化环境的保护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对于闽南文化环境保护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部分传承人提出,要加强与学校的合作办学,使传统的技艺得以传承下去,同时,对授课的老师应当给予适当的补贴和支持;二是有部分专家和学者提出,要加强闽南文化的宣传,要逐步修复闽南文化的语言环境;三是有部分企业反映,以传统技艺为核心的小微企业生存较为困难,希望获得相应的扶持。

此外,此次还征集了设立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专家委员会、如何认定重点区域等以及有关立法技术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二、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在对市人大相关专委会、市政协、各区政府、各部门及专家、代表性传承人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梳理及反复研究的基础上,《办法》充分吸收和采纳了各方面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主要内容有:

(一)确定规章名称为《厦门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办法》

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设立是为了传承和弘扬闽南文化,这是一个建设与保护、传承与发展的动态过程。结合目前所开展的相关工作,并且与现行的保护区管理体制相适应,规章的名称采纳了起草单位的意见,定为《厦门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办法》。

(二)建立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机制

为了强化对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办法》规定将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同时重点规定了建立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由文化主管部门具体牵头协调相应的建设工作(第五条)。此外,从规划上入手,《办法》规定由市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文物保护单位、涉台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及文化生态保护区重点区域等文化遗产保护红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城市空间规划体系及“多规合一”平台信息管理系统(第七条)。

(三)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传承人的保护和扶持

《办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基础上,结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主要包括:一是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补充了建立市、区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程序(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二是规定了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抢救的措施(第十三条);三是规定了项目保护单位的责任(第十五条);四是规定了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扶持措施(第十七条)。此外,还对鼓励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习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基地作了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同时,针对部分传承人的要求,《办法》还对各项扶持措施的落实作了规定(第三十五条)。

(四)强化对重点区域的保护

对文化生态重点区域的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办法》主要作了下列规定:一是对我市文化生态重点保护区域的范围作了界定(第二十一条);二是规定编制重点区域整体性保护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三是规定在建设项目涉及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重点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保护方案,建设项目不得对重点区域的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第二十三条)。

(五)突出对闽南文化环境的保护

对闽南文化生态环境的保护,《办法》主要作了下列规定:一是加强闽南文化的学习和宣传,规定将闽南文化纳入机关干部的学习、培训课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鼓励各级各类学校要按规定开设闽南文化课程,开展闽南文化的研究和合作办学(第二十七条),市属各类媒体要开展闽南文化的宣传(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二是规定推进闽南话水平测试工作,推广闽南话,修复闽南文化的语言环境(第二十九条);三是对具有闽南文化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开发和推广,采取措施予以扶持(第三十三条)。

此外,根据各方面意见,还对部分文字内容一并作了修改。

 

 

                                                                  (厦门市法制局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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