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办法》解读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02:442007年6月,文化部正式批准设立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包含厦门、泉州和漳州三个地市,这是我国首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经过8年多的实践,我市在保护闽南文化生态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但随着相关工作的深入开展,有关文化生态保护立法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工作的进一步推进,相关的保护机制、保护责任、保护方式以及在实践中形成的有效的管理模式都需要在制度上予以确认和固定,因此有必要制定《办法》,为我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提供制度保障。
为此,今年厦门市人民政府将《办法》列为2015年规章制定项目。立法计划下达后,起草单位市文广新局起草了规章送审稿,并于今年5月份报送市法制局审查。市法制局即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的要求开展了相关审查工作:一是书面征求了市委宣传部、市人大相关专委会、各区政府以及市发改、卫生计生、教育、民宗、民政、财政、规划等30多家单位的意见;二是召开了由各区政府、发改、民政、财政、旅游等单位参加的征求意见会;三是为了增强立法的民主性,专门召开了相对人座谈会,听取我市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意见和建议;四是为了提高立法的科学性,还专门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邀请了文化遗产保护、法律、经济方面的专家学者对该规章草案进行论证;五是为了增加立法的民主性,通过市政府网站和市法制局“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市法制局会同起草单位对该规章草案作了多次研究和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9月16日,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该规章草案。9月22日,厦门市裴金佳市长签署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公布了《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是目前第一部对文化生态保护区进行的立法。现将《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办法》按照福建省《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的要求,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生态保护重点区域、文化生态环境保护为抓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关于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机制
为了强化对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办法》规定将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同时重点规定了四个方面的措施:一是规定建立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由文化主管部门具体牵头协调相应的建设工作(第五条);二是从规划上入手,规定由市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文物保护单位、涉台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及文化生态保护区重点区域等文化遗产保护红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城市空间规划体系及“多规合一”平台信息管理系统(第七条);三是建立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第八条);四是对闽南文化生态保护资金作了规定(第九条)。
二、关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办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基础上,结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主要包括:一是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补充了建立市、区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程序(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二是规定了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抢救的措施(第十三条);三是规定了项目保护单位的责任(第十五条);四是规定了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扶持措施(第十七条)。此外,还对鼓励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习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基地作了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三、关于文化生态重点区域保护
对文化生态重点区域的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总体规划》的要求,《办法》主要作了下列规定:一是对我市文化生态重点保护区域的范围作了界定(第二十一条);二是规定编制重点区域整体性保护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三是规定在建设项目涉及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重点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保护方案,建设项目不得对重点区域的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第二十三条)。
四、关于闽南文化生态环境保护
对闽南文化生态环境的保护,《办法》主要作了下列规定:一是加强闽南文化的学习和宣传,规定将闽南文化纳入机关干部的学习、培训课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鼓励各级各类学校要按规定开设闽南文化课程,开展闽南文化的研究(第二十七条),市属各类媒体要开展闽南文化的宣传(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二是规定推进闽南话水平测试工作,推广闽南话,修复闽南文化的语言环境(第二十九条);三是对具有闽南文化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开发和推广,采取措施予以扶持(第三十三条)。
此外,《办法》还对各项扶持措施的落实,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责任作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撰稿:厦门市法制局法规处 廖志斌 责任编辑姜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