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度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02:45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厦门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厦府【2012】198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厦门市2015年度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1月16 日
厦门市2015年度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考核方案
根据《厦门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考核办法》(厦府【2012】198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规定,制定本考核方案。
一、考核内容
(一)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复评工作。根据《考核办法》第21条规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有效期三年,期满经复评合格的保留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拟对2012年度被授予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思明区人民政府、海沧区人民政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8个单位,按照《厦门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进行复评。
(二)开展2015年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申报、考核工作。
二、考核方式
(一)创建(复评)单位申报。开展创建(复评)活动的各区政府、市直部门对本单位进行自我评价,提交自评报告,并填报《厦门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申报表》或《厦门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复评表》;申报先进个人的,由单位填报《厦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申报表》。相关申报材料表于2015年12月10日前送至市法制局。
(二)确定考核单位。根据申报情况,由市法制局牵头组织对各区政府、市直部门的申报情况进行初审,确定具体的考核单位。
(三)开展考核工作。(1)根据《考核办法》)和《厦门市法制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的通知》(厦法制监【2012】10号)确定的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开展年度考核,实行量化评分。(2)由市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日常掌握的被考核单位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工作情况,提出日常工作考核意见。(3)由考核组结合年度考核得分及市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考核情况,综合确定考核成绩优秀单位建议名单。(4)对申报依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的审核,由考核组结合申报单位开展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及个人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实绩,综合确定建议名单。
三、考核时间
2015年12月中旬至2016年1月上旬。
四、考核结果
市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复评)结果确定为优秀的区政府、市直部门以及依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名单提请市政府审核,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分别授予“依法行政示范区(单位)”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对考核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将反馈被考核单位,并督促整改。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