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02:15《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修改)》(以下简称《办法》)是今年市政府确定增补的正式规章项目。8月中旬,起草单位市建设局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草案送审稿报送审查后,市法制局即按照相关立法程序,抓紧开展审查工作,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等行政相对人代表,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此基础上会同起草单位对《决定》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吸纳了大部分意见和建议,形成了《决定(草案)》。12月17日,市政府召开第9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决定(草案)》。12月31日,裴金佳市长签署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公布了《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决定》公开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市法制局在《决定》草案送审稿的审查过程中,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一是书面征求了市人大、政协相关专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部分建设、施工、运输单位等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二是召开了部门征求意见会,集中听取了各区政府以及市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市政园林局、执法局、交警支队等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三是为加强立法的科学性,专门举行了专家论证会,就《决定》草案送审稿中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邀请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进行专题论证。此外,还通过市政府网站和市法制局“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进一步听取民意。经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各类意见和建议50余条。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我局会同起草单位对《决定》草案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吸纳了大部分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决定(草案)》。
二、相关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从书面征求意见,召开部门征求意见会和专家论证会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看,相关各方对《决定》草案送审稿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部门职责
部门征求意见过程中,同安区、市规划委以及部分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建议细化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以落实建筑废土管理责任。经研究认为,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履行建筑废土管理职能,原《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也已清楚规定“市政、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废土进行管理”,无细化规定的必要。另此次修订本着解决执法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的原则,对规章作部分修改,不宜作较大改动。因此,对于上述完善性的修改建议,《决定》未予采纳。
(二)关于建筑废土的定价形式
征求意见过程中,市发改委以及部分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认为,建筑废土收集、清运和处置收费未列入《福建省定价目录》(2015年),建议将原《办法》第七条中的“收费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核准”修改为“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经研究,根据《价格法》第十九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的规定,建筑废土的收集、清运和处置收费未列入《福建省定价目录》,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因此,《决定》采纳了上述意见,删除了“收费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核准”的规定。
(三)关于消纳场地和中转站的设置
部门征求意见过程中,市人大法制委提出,《决定》草案送审稿对消纳场地和中转站的设置要求作了详细规定,但在缺乏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以规章的形式规定上述条件超越了设定行政许可的立法权限。经研究,鉴于《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未对消纳场地和中转站设置要求作出规定,《办法》增设消纳场地和中转站的设置条件与新修订的《立法法》精神相悖,故对市人大法制委的意见予以采纳,删除了相应规定。
(四)关于运输核准方式的调整
针对建筑废土运输核准方式的调整,专家论证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部分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认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要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同时该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因此,建筑废土应当视为生活垃圾。又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可以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因此,建筑废土运输的市场准入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另有部分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认为,招投标的方式与《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及中央简政放权的大气候不符。为此,经研究认为,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1项以及《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建筑废土运输单位应当申请建筑废土处置核准。但对于该项许可的具体方式,全国各地采取特许经营、数量限制的招投标以及一般许可等不同做法:如青岛市实行特许经营,上海市实行数量限制的招投标,广州市实行一般许可。《办法》实施以来,我市对建筑废土运输单位实行一般许可,但从执行情况看,该许可方式带来了建筑废土运输分散经营、挂靠经营、逃避监管等诸多弊端,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因此,在行政许可有明确依据的前提下,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我市有必要对许可方式进行相应调整,以此达到建筑废土运输可控、有序的目的。故经研究,《决定》充分考虑核准模式调整的合法性与现实需求,规定:“建筑废土运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核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核准决定,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积极引导建筑废土运输单位向规范化、规模化的方向发展。
(五)关于车辆技术规范
部门征求意见过程中,市人大法制委认为《决定》草案送审稿有关“市公安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纳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内容”的规定会造成地方违法增加检验条件。经研究,《决定》采纳了上述意见,删除了相应规定。
(六)关于建筑废土违法行为的处罚主体
部门征求意见过程中,市执法局建议将原《办法》设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处罚均修改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其理由是建设部门是建筑废土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2012年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机构已划归为市建设局的下属单位,根据“事随人走”的原则,处罚职权也应作相应调整。经研究,《决定》部分采纳了市执法局的意见,将建筑废土违法行为的处罚主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调整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但对原《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随地倾倒以及泄露遗撒等两种违反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的规定,仍应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故《决定》未对原《办法》第十九条作修改。
(七)关于委托执法
部门征求意见过程中,市委编办认为《决定(草案)》中有关“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筑废土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的表述易造成推诿扯皮,与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的精神不符,建议明确具体的处罚部门。经研究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同时,《行政处罚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市建筑废土管理机构是市建设局所属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市建设局是否将建筑废土管理的相关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市建筑废土管理机构行使,可由其根据工作实际决定。对此,市委编办未持不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