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02:16《厦门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今年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正式规章项目。9月底,起草单位市质监局将《办法》草案送审稿报送审查后,市法制局即按照相关立法程序,抓紧开展审查工作,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电梯相关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等行政相对人代表,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此基础上会同起草单位对《办法》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吸纳了大部分意见和建议,形成了《办法(草案)》。12月17日,市政府召开第9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办法(草案)》。12月30日,裴金佳市长签署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了《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市法制局在规章草案送审稿审查过程中,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一是书面征求了市人大、政协相关专委会,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部分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二是分别召开了部门征求意见会、行政相对人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集中听取了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单位和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行政相对人代表以及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三是为进一步拓宽公民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通过市政府网站和市法制局“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广泛听取民意、汇集民智。经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各类意见和建议130余条。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市法制局会同起草单位对《办法》草案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吸纳了大部分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办法(草案)》。
二、相关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从书面征求意见,召开部门征求意见会、行政相对人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看,相关各方对《办法》草案送审稿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电梯安全管理体制
征求意见过程中,思明区、湖里区以及部分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认为,电梯的行业主管部门是质监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配合质监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但并非履行电梯安全属地管理职责。为此,经研究,《办法》原则上采纳了上述意见,即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5〕10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212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了电梯的行业主管部门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关系,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同时,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电梯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进行了细化。
此外,市安监局、市建设局建议不对安监、建设部门的职责进行单独列举。考虑到将安监、建设部门在电梯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单列并无必要,经研究,《办法》采纳了市安监局、市建设局的意见,仅统一规定为:“建设、市场监管、公安、财政、国土房产、安监、教育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关于电梯安全应急处置
部门征求意见过程中,市交通运输局建议成立划片区的专业抢修队,实现快速专业救援;市公安消防支队认为质监部门建立的电梯安全应急处置中心应当与110、119实行联动,以便于110、119接警后第一时间将警情通报电梯安全应急处置中心。经研究,对上述意见分别作如下处理:首先,利用现有的维护保养单位,对其进行统一调度和管理,整合已有资源,实现快速专业救援是必要的。考虑到专门成立专业抢修队的条件尚不成熟,有待今后实践中完善,故《办法》未直接作出规定。其次,考虑到一旦发生电梯事故的紧迫性,《办法》采纳了市公安消防支队的意见,规定电梯安全应急处置中心应当与“公安110”、“消防119”联动。
(三)关于电梯的设置
征求意见过程中,同安区和市规划委建议删除“规划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经研究,《办法》采纳了同安区和市规划委的意见,删除了相应的内容。市建设局认为应当明确施工图审查的具体内容,建议将相应内容表述为“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建设工程电梯设置的数量、位置、平面尺寸及建筑配套设计进行审查,对不满足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不得发放审查合格书”。经研究,我局基本采纳了市建设局的意见,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电梯设置的数量、位置及建筑配套设计等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的,不得发放审查合格书”。此外,有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建议对本条增设相应的罚则。为此,经研究认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对规范施工图审查行为已有相应的罚则,《办法》无重复设置的必要,故未予采纳。
(四)关于制造单位的义务
征求行政相对人意见过程中,有电梯制造单位建议删除有关制造单位设置产品铭牌的规定,其理由是该规定难以操作,且对出厂时间较长的电梯,设备编号、出厂日期等信息难以查找。经研究,考虑到对电梯制造单位的相关信息通过铭牌予以公示,既有利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也有利于行政部门的监管,同时,该项规定也仅针对《办法》施行后新制造的电梯,故《办法》未予采纳上述意见。
此外,有电梯使用单位建议增加电梯制造单位向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关键部件、配件的使用寿命的数据的规定。经研究,考虑到电梯关键部位、配件的使用寿命的数据直接关系电梯安全,《办法》采纳了上述意见,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在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中注明电梯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运行次数”。
(五)关于无法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责任承担
部门征求意见过程中,思明区、湖里区认为,对按照相关规定仍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电梯,应当报请质监部门依法予以查封、停止使用。经研究,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有相关规定,故《办法》未对此内容进行重复规定。
(六)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的安全使用管理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认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权利义务应更加具体,同时建议增加对业主委员会的义务要求。经研究,《办法》采纳了相关意见,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范作了细化规定,要求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对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或者经检验存在事故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报告业主委员会后,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管理规约及时处理。
(七)关于维护保养单位的义务
征求意见过程中,关于维护保养单位义务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一是维保人员配置数量。有电梯使用单位建议《办法》增加有关电梯维护保养人员人均维保电梯限量的规定,以确保维保质量。经研究,《办法》原则性采纳了上述意见,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配备与维护保养业务相适应的作业人员;二是随身携带资格证件。有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提出,目前颁发的资格证件规格较大,要求维护保养人员作业时随身携带不具有可操作性。经研究,《办法》采纳了上述意见,删除了相应规定;三是定期报告电梯故障情况。有电梯使用单位建议,维护保养单位应每年度对本单位维护保养电梯的故障数据进行汇总,报主管部门备案。经研究,《办法》原则上采纳了上述意见,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每季度向市质监部门报告电梯故障的情况;四是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事项。有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建议删除“未经使用单位同意不得将维护保养事项转包、分包给其他维护保养单位”的规定,其理由是《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禁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转包或者分包,上述规定易造成经使用单位同意即可转包、分包的误解。经研究,《办法》采纳了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删除了相应规定。
(八)关于安全性能技术评估
征求意见过程中,市交通运输局认为,以15年为标准过于机械,建议在使用年限15年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有电梯使用单位也持类似观点,建议“在电梯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后面增加“或应根据电梯运行总次数的电子数据记载,对照电梯设计运行次数,如超过的”。经研究,《办法》采纳了市交通运输局和电梯使用单位的意见,规定电梯使用年限超过15年或者超过设计运行次数的,应当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
此外,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和自贸区管委会等部门以及部分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认为,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经评估可以继续使用的,5年再进行评估时间间隔太长,建议缩短再次评估的期限。为此,经研究认为,福建省地方标准《曳引式电梯安全性能技术评估规程》(DB35/T1332-2013)规定原则上两次安全评估最长时间间隔不宜超过10 年,《办法》规定“每5年至少应当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技术评估”只是对再次评估的最长时间间隔作了限定,不影响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更短的时间内进行再次评估。
(九)关于电梯报废的标准
专家论证过程中,有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建议明确“严重事故隐患”的判断标准。经研究,《办法》采纳了上述意见,对“严重事故隐患”的标准进行了细化规定。
(十)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
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市民认为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限定条件较多,该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且以住房公积金补贴政府本应当拨款的电梯安全费用支出缺乏依据。为此,经研究认为:一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因此,《办法》有关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可以拓宽经费筹集的渠道。且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正在修订之中,拟重点对申请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完善,有望缓解住房公积金提取难的问题;二是电梯更新、改造、修理不属于电梯安全费用支出,从物权法的角度,其费用应当由产权所有人承担,因此,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经费筹集的补充方式于法有据。
(十一)关于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认为,行政处罚对应的情形有些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有些是一次性行为,无法责令限期改正,建议予以区分。同时,自贸区管委会建议“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在“法规”后增加“规章”,其理由是《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属于规章,相关的处罚规定也应适用。经研究,《办法》采纳了上述意见,对行政处罚部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