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02:17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2016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已经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6日
2016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
一、关于2016年市政府立法工作
(一)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不断提升政府立法质量。在起草、审查法规和规章草案工作中,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中心工作,始终坚持立法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障民生服务,努力在体制机制上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充分发挥我市在自贸试验区建设和两岸交流合作中的“窗口”“试验田”和“排头兵”作用。坚持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不断推动我市法治政府和法治中国典范城市建设。
(二)严格落实立法计划,确保完成立法工作任务。立法项目起草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立法计划的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立法工作任务。对已列入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的,起草单位要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落实工作计划;成立由立法人员、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起草小组,建立工作保障机制。在起草法规草案时,要同步规划相应配套制度,连同法规草案一并提请研究,力求做到配套制度与法规同步设计、同步制定、同步实施。要严格按照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间完成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报送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的,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对列入立法计划的其他项目,相关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积极推动立法工作开展。市法制局要进一步加强对立法项目起草、报送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立法工作。
(三)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健全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加强与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协商和沟通。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对政府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作用。法规规章草案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要进一步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原则上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天),凝聚共识,不断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
(四)强化沟通协调,切实解决立法分歧。各起草责任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就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的主要制度、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内部形成统一意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反复研究论证。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修改意见。起草单位对有争议的意见,要在向市法制局报送草案送审稿时,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法规或者规章草案审查过程中,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法制局及时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必要时,可以由市法制局选定第三方对有关制度设计的可行性、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继续加强与市人大的工作联系,主动邀请市人大有关专委会指导法规草案的起草,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协调解决审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抓好立法课题调研,稳步推进立法后评估工作。市法制局要根据2016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做好相关立法课题确定和指导工作,科学合理编制立法课题经费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相关立法课题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课题经费开支要求,规范、合理、有效利用立法课题经费。要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和立法后评估工作,加大立法调查和理论研究,按时向市法制局报送相应课题成果和调研报告。
二、关于2016年市政府执法检查计划
(一)检查内容:重点检查我市1件修订后的经济特区法规和2件新颁布规章的执行情况,即:《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市政府令第158号)和《厦门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办法(市政府令第159号),主要检查法规、规章实施以来有关单位宣传贯彻情况、履行法定职责情况、取得的实际成效和配套措施制定情况、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二)检查时间安排和被检查单位:
初步定于2016年7月、10月和11月,被检查单位为市人社局、市文广新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三)检查方式:
⒈在市政府网站、市法制局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公告执法检查事项,征求社会各界对相关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⒉召集有关行政相对人座谈或者现场抽查行政执法情况;
⒊被检查单位汇报执法情况;
⒋抽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案卷,查阅相关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⒌被检查单位在检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意见及落实整改情况报市政府。
(四)检查人员组成:
由市法制局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市依法治市办等单位组成检查组;同时邀请市人大相关专委会和市政协社法委共同参加。
附件
2016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表
一、2016年市政府立法计划
(一)法规项目
分类 |
序号 |
法规名称 |
起草责任单位 |
草案报送时间 |
正式项目 |
1 |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办法 |
市市场监督局 市规划委 |
已报送 |
2 |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条例 |
自贸区管委会 |
2月 | |
3 |
厦门经济特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
市公安局 |
2月 | |
4 |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改)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修改) |
市人社局 |
2月 | |
备选项目 |
1 |
厦门经济特区老字号品牌保护促进发展办法 |
市商务局 |
|
2 |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
市执法局 |
| |
3 |
厦门经济特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
市司法局 |
| |
4 |
厦门经济特区社区治理条例 |
市民政局 |
| |
5 |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修改) |
市环保局 |
| |
6 |
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条例(修改) |
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
| |
7 |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主体信用管理若干规定 |
市市场监管局 |
| |
8 |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
市旅游局 |
| |
9 |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
鼓浪屿管委会 |
| |
10 |
厦门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
市安监局 |
| |
调研项目 |
1 |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
市交通运输局 |
|
2 |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修改) |
市建设局 |
| |
3 |
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修改) |
市规划委 |
| |
4 |
厦门经济特区餐厨垃圾管理规定 |
市市政园林局 |
| |
5 |
厦门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 |
市民政局 |
| |
6 |
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 |
市邮政管理局 |
| |
7 |
厦门经济特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 |
市国土房产局 |
| |
8 |
厦门经济特区标准化管理若干规定 |
市质监局 |
| |
9 |
厦门经济特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 |
市国土房产局 |
|
备注:法规正式项目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为准。
(二)规章项目
分类 |
序号 |
规章名称 |
起草责任单位 |
草案报送时间 |
正 式 项 目 |
1 |
厦门市环境教育规定 |
市环保局 |
4月 |
2 |
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
市国土房产局 |
6月 | |
3 |
厦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若干规定(修改) |
市卫计委 |
6月 | |
备 选 项 目 |
1 |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修改) |
市国土房产局 |
|
2 |
厦门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修改) |
市市政园林局 |
| |
3 |
厦门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
市公安局 |
| |
4 |
厦门市新型建筑工业化管理办法 |
市建设局 |
| |
5 |
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
市机关管理局 |
| |
6 |
厦门市船舶交易管理办法 |
厦门港口局 |
| |
7 |
厦门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办法 |
市公安局 |
| |
8 |
厦门市活禽经营管理办法 |
市农业局 |
| |
立法 后 评估项目 |
1 |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修改) |
市公安局 |
|
调 研 项 目 |
1 |
厦门市家庭服务行业管理办法 |
市商务局 |
|
2 |
厦门市老旧小区改造规定 |
市规划委 |
| |
3 |
厦门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 |
市市政园林局 |
| |
4 |
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管理局暂行办法 |
火炬管委会 |
| |
5 |
厦门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
市建设局 |
| |
6 |
厦门市粮食应急管理办法 |
市粮食局 |
| |
7 |
厦门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建设规定 |
市法制局 |
|
二、2016年市政府执法检查计划
|
检查项目 |
被检查单位 |
检查时间 |
1 |
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
市人社局 |
2016年7月 |
2 |
厦门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办法 |
市文广新局 |
2016年10月 |
3 |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
2016年1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