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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01:53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法规正式项目。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市法制局启动了审查程序,并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形成《若干规定(草案)》。现将《若干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的要求,市法制局开展了相关审查工作:一是书面征求了市委政研室、市政协社法委、各区政府以及市发改、民政、财政 、经信等近50家单位的意见;二是召开了由市人大相关专委会和市公安局、司法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参加的征求意见会;三是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在此基础上,对《若干规定(送审稿)》进行了研究修改,吸纳了大部分意见和建议,形成了《若干规定(草案)》。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如何体现厦门特色、突出制度创新、举全市之力促进厦门自贸试验区建设等方面。

二、相关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市法制局会同起草单位市自贸委对各相关单位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和采纳了相关单位提出的意见。《若干规定(草案)》于2016316日经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相关意见采纳及《若干规定(草案)》修改情况主要如下:

(一)关于标题和内容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目前我省正在制定自贸试验区的地方性法规,厦门市自贸试验区的立法,不应该大而全,而是应当根据我市自贸试验区建设特点和立法需求,围绕举全市之力促进厦门自贸试验区建设,体现厦门特色,并避免与省立法重复与交叉。《若干规定(草案)》采纳了相关建议,法规草案主要围绕三方面进行内容设计:一是将我市自贸试验区建设过程中的制度创新做法上升为立法,予以固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二是将有关行政审批执法等管理体制中需要突破的,通过特区立法作出变通性规定;三是对实施国家及省有关自贸试验区方案和省地方性法规的,作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规定。同时将标题确定为促进自贸试验区建设的若干规定。

(二)关于容错机制的建立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自贸试验区一项重要的使命就是制度创新,而改革必然有风险,有失败的可能。为了激发创新的动力,鼓励开展改革创新活动,减免创新承受的不当压力,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容错机制。《若干规定(草案)》采纳了相关建议,在第三条规定了建立宽容改革失误的工作机制,规定对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中出现的失误,不予追究责任或者视情免予责任追究;相关主体受到追责时可以提出免责申请。

(三)关于市自贸委的职责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单位建议以列举方式明确市自贸委的具体职责。考虑到市自贸委是省政府的派出机构,具体职责应当由省政府确定为妥。为此,《若干规定(草案)》第五条对自贸委的职责只作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定,规定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职责具体负责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

(四)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创新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自贸试验区承载了新常态下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要使命,为此,应当将政府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作为立法重点。《若干规定(草案)》采纳了相关建议,并根据我市自贸试验区建设需要,从以下方面推进政府管理模式创新:一是实行多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管理机制,推动权力运行全程电子化管理(第六条);二是建立健全有利于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的行政审批目录制度,管委会既可以统一行使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也可以根据需要将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赋予的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由本市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行使(第七条);三是对自贸试验区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事项等,赋予管委会及相关行政部门可以按照便民高效原则作出变通性规定,包括将有关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或者审批改备案管理等(第八条);四是规定了审批事项“一口受理”机制和并联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时效(第九条)。

(五)关于进一步促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问题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走在全国前列,大胆突破,成效显著,出台了一系列具有前瞻性的改革措施,实施“先照后证”、注册资本“认缴制”、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以及 “年检改年报”等制度。在自贸试验区建设中,应当将我市商事登记改革成果予以固化,并在深化商事登记改革方面有进一步的举措。《若干规定(草案)》采纳了相关建议,在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基础上,对企业名称登记程序、企业注销程序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的改革,规定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建立企业名称申请的查询比对系统,由申请人自行登录查询比对系统,自主查重、自主申报(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同时,将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成果上升为立法,允许住所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将经营场所备案至全市范围,经营场所实行属地监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的企业登记模式,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第十四条第一款)。

(六)关于法治环境的建设问题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厦门自贸试验区的一个重要定位就是打造成为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示范区,而营造一个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对于自贸试验区建设至关重要。为此,《若干规定(草案)》在法治环境建设方面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在自贸试验区建立集中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立部门间高效的合作协调和联动执法工作机制(第四十四条);二是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探索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保护体系,建立知识产权证据公证保管平台;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三是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和完善民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服务平台建设和法律服务与司法保障中心建设(第四十八条)。

此外,根据有关意见,《若干规定(草案)》还在一些文字上和立法技术方面进行了相应修改和处理。

 

 

                                                      (厦门市法制局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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