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发表时间 : 2019-05-07 17:01:53《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正式法规项目。2015年底,起草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办法》草案送审稿报送审查后,市法制局即按照相关立法程序,抓紧开展审查工作,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广告公司代表、有关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此基础上会同起草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对《办法》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多次集中研究和修改,吸纳了大部分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办法(草案)》。3月15日,市政府召开第10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办法(草案)》。3月18日,市政府以议案的形式将《办法(草案)》正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相关规定,现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市法制局在立法审查过程中,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一是书面征求了市人大、政协相关专委会,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部分广告公司的意见;二是召开了部门征求意见会,集中听取了各区政府和市规划、市政园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建设、财政等主要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三是按照《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专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就设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专题论证;四是通过市政府网站和市法制局“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广泛听取民意。经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各类意见和建议130余条。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市法制局会同起草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对《办法》草案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吸纳了大部分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办法(草案)》。2月16日,倪超副市长组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局就《办法(草案)》进行了研究。3月8日,裴金佳市长组织召开了《办法(草案)》专题协调会,相关部门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主管部门等内容形成了共识。3月15日,市政府召开第10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办法(草案)》。3月18日,市政府以议案的形式将《办法(草案)》正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相关意见采纳和修改情况
从书面征求意见,召开部门征求意见会、专家论证会,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对《办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调整范围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认为,《广告法》的调整范围不包括公益广告,《办法(草案)》第二条有关户外广告设施的界定,是否包括公益广告设施,建议加以明确。同时,同安区认为,《办法(草案)》应区别商业广告设施和公益广告设施加以管理。为此,经研究,《办法(草案)》采纳了专家的意见,明确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包括了设置商业广告设施和公益广告设施的行为(第二条)。同时,考虑到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以广告的内容加以区分,二者在设施设置上并无差别,故《办法(草案)》对区别情形加以规范的意见未予采纳。此外,部分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建议引入“移动载体”的概念,其理由是利用游轮、车载电子显示屏等移动载体作为户外广告的承载媒介已经非常普遍,有必要加以规制。为此,经研究,《办法(草案)》采纳了上述意见,同时,考虑到移动载体的特殊性,不宜在《办法(草案)》中一并加以规定,因此,《办法(草案)》明确“利用机动车、轮船等移动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二)关于主管部门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认为,有必要确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主管部门,以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统一管理。市市场监管局建议,不再将其作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主管部门,相应的主管部门可在具有城市管理职能的部门中确定,其理由是国家已取消户外广告登记审批事项,且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将向城市管理的范畴集中。对此,在立法审查过程中,市规划、市政园林、建设、行政执法等部门对其作为主管部门有不同意见。3月8日,裴金佳市长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等问题召开了专题会,确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为我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形成了一致意见。同时,市市场监管局、市执法局建议,市、区两级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协调统一。为此,《办法(草案)》根据会议精神,同时,结合市市场监管局、市执法局的意见,作了相应修改,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主管部门”(第五条第一款),并细化了市、区两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的职责(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三)关于技术规范
专家论证过程中,有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建议有关户外广告技术规范的编制应当予以公示,其理由是技术规范如同设置规划,影响深远,也应当通过专家咨询、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布。为此,经研究,《办法(草案)》采纳了上述意见,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专家、广告经营者及社会公众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
(四)关于法定禁设情形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认为,法定禁设情形应尽可能少,且应有法律依据。市市政园林局建议,在规划中对法定禁设情形予以明确。此外,征求意见过程中,围绕具体禁设内容设置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有关部门和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也持不同意见:如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建筑物屋顶应采取有条件限制,而非全部禁止;市环保局及部分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认为,“产生噪声污染、光污染等,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道路交通安全的”的表述方式可能存在难以界定的问题。为此,经研究,《办法(草案)》采纳了上述意见,一方面,以《广告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依据,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法定禁设情形(第十条);另一方面,发挥规划引导作用,要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禁设区、严控区和宜设区(第八条第二款)。
(五)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部门征求意见过程中,市执法局建议《办法(草案)》明确哪些户外广告设施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研究认为,户外广告设施的表现形式多样,是否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办法(草案)》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一条第二款)。
(六)关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认为,综合考虑城市发展、城市规划、城市公共资源利用以及城市公共安全等因素,应当实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为此,我局按照立法程序的要求,就设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进行了论证,并形成了共识。《办法(草案)》明确实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制度(第十二条),以强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营造整洁美观的市容环境。同时,围绕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法定许可条件,市建设局建议将“与城市夜景灯光相协调”修改为“符合城市灯光照明专项规划”,以增强可操作性;市人大法制委认为,“符合厦门市商事主体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意味着户外广告的设置主体仅限于商事主体,与公益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主体存在矛盾,建议删除该项许可条件。为此,经研究,《办法(草案)》采纳了市建设局和市人大法制委的意见,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城市灯光照明专项规划、市容市貌标准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第十一条第一款)。
(七)关于临时户外广告设施
征求意见过程中,市市政园林局建议删除“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期限应当与经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的规定,以便于提前开展大型活动的广告宣传工作。为此,经研究,《办法(草案)》采纳了市市政园林局的意见,删除了相应规定。同时,市执法局、市环保局以及部分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建议,将小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备案的时间由“设施设置后五日内”修改为“设施设置前五日内”,为此,经研究,《办法(草案)》采纳了上述意见,规定“设置临时小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在设施设置五日前报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第一款)。
(八)关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部门征求意见过程中,市规划委建议增加“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的规定。对此,市建设局持不同意见,认为户外广告设施施工不属于施工许可的管理范畴。为此,经研究认为,户外广告设施施工质量关系公共安全,有必要依法严管。同时,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户外广告设施是否能构成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可由建设主管部门在实践中依法予以把握。因此,《办法(草案)》采用了“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应当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表述,即户外广告设施施工是否需要领取施工许可,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判断。
(九)关于安全技术标准
部门征求意见过程中,市建设局、市质监局建议删除“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的规定,其理由是标准具有特定的含义和制定程序,按照《标准化法》的相关规定,我市无制定标准的权限。为此,经研究,《办法(草案)》采纳了上述意见,删除了相应规定。
(十)关于公共资源配置
征求意见过程中,市市政园林局及部分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认为,《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共资源配置前,设置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获得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审批文件,并征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中,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前尚不存在“设置人”,建议对该规定进行修改。为此,经研究,《办法(草案)》采纳了上述意见,相应修改为“公共资源公开出让前,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及相关审批部门的意见”(第二十条第二款)。
(十一)关于强制拆除
部门征求意见过程中,市执法局建议明确由行政部门强制拆除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为此,经研究认为,强制拆除作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只能由法律设定,不属于地方性法规权限范畴。同时,户外广告设施的表现形式多样,具体由行政部门直接强制拆除还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依据法律规定,《办法(草案)》不宜详细罗列。因此,《办法(草案)》采用了“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的表述,要求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拆除。
此外,根据相关意见和建议,市法制局还就《办法(草案)》在立法技术和文字表述方面作了相应修改和完善。
(厦门市法制局法规处)